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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法擬增不可兼任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1-26          流覽次數: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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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法擬增不可兼任規定



黃潔貞、陳澤武。

    防火法擬增不可兼任規定

    樓宇入伙後需第三方檢查維修

    【本報消息】正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審議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引入新規定,建議日後工程承攬人及其工程總監在施工階段,必須選擇已經向政府註冊及登記的合資格企業執行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另外,未來工程完工並獲發“入伙紙”後,亦應定期檢查防火安全系統,一旦發現缺陷須維修。相關的檢查及維修須由第三方經註冊和登記的技術員及企業進行。

    二常會昨早十時續細則性討論“防火安全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引入“不可兼任”的新規定,負責編制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技術員、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在樓宇或場地獲發使用許可後,禁止執行檢查該等系統。換言之,樓宇獲發入伙紙後,需選擇第三方企業或技術員執行檢查、維修等職務。

    恐建商第三方爭拗

    陳澤武表示,不可兼任制度旨在避免利益沖突,“自己建設、自己檢查”,檢查報告相對會寫得好啲;但找第三方獨立機構檢查,更能如實匯報防火系統的情況,政府的構思是對的。但委員會擔憂一般完工工程會有一段時期的保養期,但期間又交由另一家新公司檢查維修,兩家公司對防火系統問題會否產生好多矛盾及引發訴訟,“個個都拗緊、訴訟緊,啲嘢咪無人做”,導致防火隱患遲遲未有人跟進。故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兩者的角色、又或者清晰兩者的工作範圍及負責時間。政府稱,會再研究法律及具體操作。

    法案並建議,工務局或消防局在獲得當事人同意,或取得司法命令狀後,才能進入居住單位、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執行職務。有委員不認可因文件保密原因而豁免律師行或診所,好多商業公司均有文件保密義務,若律師行或診所真的存在防火安全隱患應容許消防人員進入檢查,毋須再向法院申請司法命令狀。政府承諾會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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