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警長涉賭被罰上訴指採證違個資法
中院:賭場供錄像調查合法
【本報消息】一名副警長涉未經上級批准下,兩次在娛樂場耍樂,被治安警察局長科處二十五日罰款處分。副警長不服,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逐一駁回副警長的理由,認為相關證據可靠,裁定維持對其的罰款處分。
賭場響朵市民投訴
案情顯示,治安警察局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收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通報一名澳門市民投訴,內容為多次在氹仔某娛樂場內目睹一名男治安警員耍樂,該名治安警員還向其他賭客稱其隸屬於第三警務警司處。經調查,透過相關娛樂場提供的錄影片段,以及各部門協助辨認進出該娛樂場人士之身份後,發現副警長分別於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及同年四月十九日的下午約十三時至十四時期間,在未經上級批准之情況下進入氹仔某娛樂場。
副警長行為違反了《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的規定,構成了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載之“服從義務”,被治安警察局長決定對其科處二十五日罰款紀律處分。副警長不服,向保安司司長提出必要訴願被駁回後,上訴至中級法院。
同事錄像認人可靠
在採用違法證據的上訴理由方面,中院合議庭認為,公務員的紀律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公共當局權力對警員違法進入娛樂場一事進行調查,要求有關娛樂場提供錄像資料一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因此裁定這一上訴理由不成立。
就存有事實和法律前提錯誤的上訴理由方面,合議庭認為,《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人之辨別程序適用於現場對人的辨認,並不適用於透過相片或錄影畫面的辨認。另外,作為與上訴人在同一警司處一起工作、比審理案件的法官更為熟悉其的警長乙和首席警員丙透過錄影相片辨認出相中人為上訴人這一證據是可靠的,足以採信。基於此,被訴行為並不存在事實及法律前提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