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議打擊電腦犯罪修法
警查閱資料須具兩要件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第十一/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總結表示,因應雲端技術普及,電腦系統不局限於澳門特區,故法案建議刪除“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以提取澳門以外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司警局長薛仲明等列席,閉門會議逾兩小時。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指出,刪除現行法律中“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是與葡國現行法律近似,亦是希望構建一套與規範網絡犯罪的“布達佩斯公約”一致的法律制度。委員會冀政府提供修法後的相關流程。
刪特區表述利搜證
至於司警局查閱資料有兩個要件,包括提取的資料屬公開查閱,或者司警局要得到擁有人同意才可查閱;若不具備上述兩個要件,司警局不能索取、查閱及製作副本,而須透過獲得司法當局批示許可或命令,比如尋求國際或區域司法合作機制。否則屬非法查閱,有相應刑罰。
何潤生引述司警局表示,從刑偵層面會以“快靚正”方式進行相關工作,因刑偵工作必須快捷,電腦證據有可能在幾秒內消失或傳送到其他地方。
被問到律師公會憂慮出現秘密查閱以及關注到境外查閱或導致外交風波?何潤生表示,資料查閱需要很多前置條件,包括上述兩個要件等,而政府代表亦強調司警局在刑偵時有法官、檢察官在現場偵查及監管,司警局並非無監管情況下進行相關工作。
何潤生指出,司警局有保密要求,即使搜集的資料與案件無關,亦不能把資料披露;違反會有紀律處分及刑罰,是有不同監督及法律制度,政府須依法進行調查及查閱相關資料。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打擊電腦犯罪法”由○九年實施至今超過十年,對於法律執行沒有任何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