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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雲端資料取證不含通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1-23          流覽次數: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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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雲端資料取證不含通訊



何潤生

    一常會審議修《打擊電腦犯罪法》

    境外雲端資料取證不含通訊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打擊電腦犯罪法》修訂案,主要聽取政府解釋委員會疑問。最富爭議的提取境外雲端伺服器資料,政府指需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要司法當局許可,取證內容不包含通信資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與保安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等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打擊電腦犯罪法》修訂案,主要圍繞委員會的問題討論。

    法案建議,如犯罪的標的為“網安法”規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在其業務中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刑罰的上下限均加重三分之一。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解釋上述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包括公共及私人。希望通過加重刑罰,加強刑法保障關鍵基礎設施,委員會表示同意。

    線上取證擴大範圍

    第十六條(特別措施)第六項建議,將線上取證範圍擴大至特區以外,且由“某電腦系統或其某部分內”,改為針對“電腦系統的不同部分,或其他電腦系統內”。政府回應委員會問題時解釋,當局取得司法當局許可或命令,會進入搜尋與案件有關資料,可作為證據的資料會製作副本。進入概念包括連接及登錄,搜索包括針對搜尋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例如以關鍵字、特定應用程式等方式搜尋資料。

    司法當局會監管進入及搜索是否符合“有理由相信擬找尋的資料儲存在某個系統或該系統的某一部分”,及“透過初始系統查閱或獲取有關資料屬合法”這兩個前提。

    如何查閱加密資料?政府指不會出現加密情況,因為當局可取得的資料包括:公衆可查閱的資料(來源公開),或如屬公衆不可查閱的資料,則須取得能合法地透過該電腦系統發佈有關資料的人士的合法及自願同意才能獲得。另外,緊急情況下可在未經許可先行搜證,但須於取得證據後七十二小時內向司法當局追認許可,否則證據無效。

    提取電腦數據資料

    當局可提取哪些電腦數據資料?分別為網頁、網絡平台及應用服務的資訊(不包括函件、通訊內容等通信資料);文檔、圖片、音視頻、電腦程式及數據庫等電子文件(不包括函件、通訊內容等通信資料);系統登錄日誌、瀏覽訪問日誌等資訊;電腦系統的軟、硬件資訊(版本、型號等)。

    另外,委員會早前就法案內容徵詢律師公會意見。何潤生表示,律師公會的意見涉及整部法律,結合國際協作的內容。今次是局部修法,相關意見會作為未來全面修法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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