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燈的規定
每當在晚間或遇上惡劣天氣,駕駛者行車時會開啟車輛的照明裝置(車燈),目的是為了看清楚路面狀況,亦讓其他駕駛者和行人注意到正在行駛的車輛。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當中有關於使用“示寬燈”、“近光燈”和“遠光燈”的規定,駕駛者應謹慎使用。
示寬燈(又稱細燈),是能讓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覺到在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車輛的存在及寬度的車燈。原則上,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駕駛者進行停車或泊車操作時,才應使用示寬燈。假如違反規定,可科處罰款六百元。
近光燈(又稱低燈)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三十公尺距離內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車燈。按照規定,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車,駕駛者便應使用近光燈,假如違反規定亦可科處罰款六百元。不過,如果晚間道路上的照明狀況良好,駕駛者可使用示寬燈代替近光燈來行車。
遠光燈(又稱高燈)亦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用於照亮前方至少一百公尺距離內道路的車燈。由於本澳不少道路屬雙線行車,如果胡亂使用遠光燈而對面又有來車時,往往會影響對方的駕駛者,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因此,法律禁止在下列情況使用遠光燈,包括: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行人交會時(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與前車距離少於一百公尺;在橋樑、行車天橋或隧道內;停車或泊車時,以及車輛不移動或中止車輛時。上述情況下,除了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時使用遠光燈可罰款六百元外,其他情況下使用遠光燈均可科處罰款一千五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