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行犯之逮捕
問:我是一家商店的東主,最近有朋友提醒我要加強防盜措施,一旦抓到竊賊便應通知警方,而且絕不可讓他離開。請問我有權這樣做嗎?
答:《刑事訴訟法典》第239條指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被當場逮住,或在犯罪後即時被任何人追捕,或即時被發現帶有能清楚顯示剛實施或參與犯罪的物件或跡象的人,均被視為現行犯。
若出現這位市民所述的情況,被當場抓獲的竊賊就是現行犯,根據上述法典第238條第一款a)項規定,如有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在場,應由該等實體對現行犯進行拘留;如兩者均不在場,亦不能及時被召喚,則任何人均可按同款b)項的規定,把觸犯了可科處徒刑罪行的現行犯控制住,並將其扣留在現場一段短時間,以便警員到場處理。當然,這必須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量力而為,而法律這一規定,是為了在法定時間內將相關行為人提交審判,或進行其他刑事訴訟程序。
因此,當店方抓獲盜竊行為人後應立即報警,以便警員到場將該人帶返警局進行相關調查。此外,由於盜竊行為一般屬公罪,這情況下,店舖東主或獲授權的人便應按上述法典第238條第三款規定一同到警局,配合警員進行筆錄,並就盜竊一事提出告訴,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司法警察局在此特別呼籲,店舖盜竊會留有案底,任何人都不要因一時貪念,以身試法。(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