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賄選同屬違法
這天,“首投族”敏兒請教“廉政園地”的I博士有關發生在澳門境外的賄選問題。
敏兒:I博士,我知道在立法會選舉期間,如果有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要選民投票給某一參選組別,就是賄選。但如果賄選行為發生在澳門境外,例如有人透過組織免費旅行團,在境外向選民提供利益,要求他們投票給某組別,這樣又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I博士:《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賄選的規定亦適用在澳門以外作出的犯罪事實。換言之,無論賄選在澳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受《立法會選舉法》規範。
敏兒:按你所說,一旦選民收取任何利益,承諾按他人意向投票,不論有關行為是在澳門境內或澳門境外進行,均屬違法!
I博士:是的。只要以利益促使選民按行賄者意願投票,即使這一犯罪行為是在澳門境外進行,同樣會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的賄選罪,違法者同樣可被判監禁。因此,大家切勿心存僥倖,誤以為在澳門境外實施賄選行為就沒有問題。
敏兒:我現在明白了。市民如果遇到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可透過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統一投訴熱線(二八九九 · 七七三三)、網上投訴平台(ww.ecomplanit2017.gov.mo)或親身前往廉政公署投訴舉報。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