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合同到期前半年通知業主
法務房屋兩局無共識
【本報消息】一常會昨日恢復細則性審議物管法。經過三小時討論,法務局、房屋局就物業管理公司應否在合約到期前六個月提前通知業主的條文持不同意見。房局認為應設限六個月;法務局稱應遵從合約精神。委員會主席關翠杏稱,下次會議會有最終決定。
改變最初文本建議
俗稱物管法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經政府修訂後再送到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開會討論,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開約三小時,議員、政府官員圍繞物業管理公司應盡的其中一項義務激辯。法案最初文本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應在合約到期前三個月提前通知業主;若合同到期後業主仍找不到新公司接管,原公司有義務再管理多三個月。因有委員覺得要求物管公司“夾硬”留下或會綁死管理公司,故最新草案文本取消“管多三個月”的條文,改為若物管公司決定“退場”,必須在合同到期前六個月通知業主。
房局法局各持己見
關翠杏稱,對於物管公司與小業主沒有簽署合同,或即使有合同,但未有明確規定管理期限的情況,委員會和政府代表都認同,物管公司應在終止管理業務前提早六個月通知小業主。但雙方有簽署合同且具合同期限的情況,房屋局認為應由實際個案出發,大廈要透過舉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再找其他管理公司接管,需要不少時間,為確保大廈不會出現管理真空,管理公司如果是主動提出終止業務,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小業主。若在此期間大廈找到其他公司管理,原物管公司可退場。但法務局認為會與二常會討論中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有矛盾,因該大廈管理法律對於所有人大會的運作有整套規範,包括與物管公司簽署的合同制度等,兩部法律會有衝突,建議根據合約精神處理。
一常會的議員對該問題亦有不同理解,委員會將於下次會議中作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