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上)
泰王蒲密蓬去世,舉國悲慟,有關王位的繼承亦引起了關注。王位的繼承關乎到整個王室和國家,有別於我們一般所指的繼承。然而,一般人在處理遺產繼承方面,通常會提出類似的問題:哪些人有權繼承遺產?有立遺囑和無立遺囑,有何區別?如果有立遺囑,是否便按照遺囑的規定分配?無立遺囑又是否無繼承權,法律會如何處理等。
要解答以上問題,首先要了解以下三種繼承方式:特留份繼承、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在澳門,當繼承開始時,一般會依次序先進行特留份繼承,之後是遺囑繼承,最後就是法定繼承。
特留份繼承
特留份繼承是指依法須將遺產的一部分特別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死者不能夠自由處分該部分的財產,這一部分的財產稱為特留份,而繼承該部分遺產的人便稱為特留份繼承人。
法律之所以設定特留份,目的是要確保死者的特定親屬可以得到一定份額的遺產。不論死者有沒有訂立遺囑,只要死者有特留份繼承人,便須依照特留份的規定,將一定份額的遺產分給死者的特定親屬,之後,餘下的遺產才可以按照死者的遺囑來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特留份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按法定順序和規則繼承。特留份繼承人的順序依次為:第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特留份,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時,就由第二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繼承死者的特留份。但是,如果兩者都沒有,那麼,就應該按照死者的遺囑來分配遺產。
至於特留份的份額(即是特留份佔遺產總額的比例),按照特留份繼承人的不同,特留份的份額亦不同。以下是“特留份”佔遺產總額的比例(見附表)。
舉例甲過世時留有妻子及一名女兒,按照特留份的規定,則甲的妻子和女兒就成為甲的特留份繼承人,他們的特留份額是二分之一。假設甲的遺產合共一百萬元,即使甲生前已訂立遺囑(不論遺囑的內容如何),都必須先按照特留份的規定,把其中的二分之一(即五十萬元)留給其妻子和女兒。至於妻子和女兒,則按人數平均分配,即每人平均可得到二十五萬元。扣起特留份之後,餘下的遺產就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來分配。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94至1996、1971、1973、1979、1982、2038及204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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