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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守則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10-23          流覽次數: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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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守則

法務局供稿

    樓宇守則

    日常生活中,大廈內有些業主或住客為增加多點使用空間,在使用自己單位的同時,往往還佔用大廈的共同部分,例如把家居雜物置於門外的走廊。其實大廈的天台、走廊及樓梯等,原則上均屬於大廈的共同部分,由大廈每一單位的小業主共同擁有,不得私自佔用。

    大廈內可否訂定管理守則?

    可以。《民法典》有關於樓宇管理的規定,每幢大廈都應召開所有人大會,制訂、通過本身的管理規章,規範對大廈共同部分的使用、收益、安全,以及如何執行管理工作等事宜。

    在大廈的管理規章內,可以就不遵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關規章內的規定、所有人大會的決議或管理機關的決定等情況,定出金錢處罰,例如規定“小業主不得把雜物擺放在走廊、梯間等公共地方,違者罰款五百元”。

    誰有權決定科處罰款?

    按照規定,命令科處具體罰款的權限屬於大廈的所有人大會。但法律亦規定,大會可以把該權限授予管理機關(即管委會或管理公司),以便適時、靈活地處理及執行相關的處罰事宜。

    須注意的是,上述的金錢處罰並非毫無限制。法律規定,對受規章約束的人(如小業主、住客等)所作的處罰,每年不得超過他們所處單位所負的四個月的固定開支(如管理費)總額。例如,甲的單位每月支付管理費一千五百元,如果他經常違反規章並受到處罰時,他每年最多也祇能被罰款六千元。不過,上述限額,可以經佔樓宇總值三分之二的所有人出席的大會通過決議,提高至三倍限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23、1324、1340及134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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