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廳職員盜巨額碼佣案終審
【本報消息】五名帳房職員涉嫌利用賭廳在發放客戶碼佣上的漏洞,透過修改電腦資料,私吞客戶近五千萬港元碼佣。首三名被告去年十一月被初院判刑三年三個月,第四、五被告都准緩刑。就刑事部分,賭廳認為應撤銷被告的緩刑,中院裁定上訴得直。在終院的上訴案中,合議庭認為作為輔助人的賭廳由於不具切身利益,不能就緩刑提起上訴,維持准予第四、五被告緩刑。
初級法院合議庭去年十一月裁定五被告電腦詐騙罪成,對首三名被告判刑三年三個月;判第四被告兩年三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判第五被告兩年徒刑,緩刑三年。首被告需返還餘下的四百九十多萬港元。
案中輔助人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在二審上訴中,民事部分獲判部分理由成立,中院改判原審法庭所裁定的賠償金額四千九百多萬元須由五名被告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刑事部分裁定輔助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量刑並惠及第二被告,判首三被告同監禁兩年三個月,廢止第四、五被告的緩刑。
第三、第五被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賭廳上訴理由不足
終院合議庭認為,除非輔助人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否則不得針對刑罰的選擇和量刑提出上訴。本案中,輔助人僅提出了賠償請求,這根本是無須成為輔助人便可以提出的。沒有顯示出任何可以作為其針對量刑問題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之理由的具體利益,甚至沒有提出控訴或者贊同檢察院的控訴。
合議庭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輔助人在刑罰的選擇及量刑具上訴利益,例如當主張緩刑只能被作為在一定時間內向被害人或輔助人支付賠償條件的時候。但案中輔助人並沒將暫緩刑執行刑罰與支付損害賠償聯繫,因此沒理由受理輔助人關於廢止第四、第五被告的緩刑上訴。
此外,合議庭還就連帶責任問題進行了審議。
合議庭裁定第五被告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撤銷中院裁判中廢止緩刑的部分,並惠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所提上訴的其餘部分敗訴,第三被告提起的上訴完全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