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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可判監禁和停牌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26          流覽次數: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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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可判監禁和停牌

    醉駕可判監禁和停牌

    近日本澳接連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先在廿二和廿三日上午,均有私家車失控越過行車線,與其他車輛碰撞肇禍;在廿四日凌晨,亦有私家車失控撞毀公園的鐵欄和石柱,三宗意外均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物損失,更有多人送院治療。據報道,上述事故均懷疑有司機涉及醉駕。所謂“酒後駕駛,累己累人”,或許有人以為,飲酒後開車,只有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司機才要負上法律責任,其實針對飲酒後開車,《道路交通法》已有“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以及“醉酒駕駛”的規定。

    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道路交通法》有“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只要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點五克,又或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測試後按醫生的報告,司機被視為受酒精影響,便屬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禁止在公共道路上開車。

    按照規定,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點八克時,可科處罰金兩千至一萬元;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時,可科處罰金六千至三萬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兩至六個月。

    此外,如果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規定,最高更可判處監禁六個月或科處罰金六萬元,以及停牌三年。

    醉酒駕駛

    如上所指,《道路交通法》有規定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高於○點五克而低於一點二克時,屬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並已有一定處罰,但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更是“醉酒駕駛”,即俗稱的“醉駕”。

    按照規定,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可構成“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和停牌一至三年。

    另一方面,順帶一提,除了醉駕,在上述罪狀中,任何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即俗稱的“毒駕”),而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者,亦可科處上述刑罰。

    酒精測試

    有時候,我們會遇見警方的查車行動。按照規定,執法人員可對司機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牽涉人員傷亡事故的司機或其他人,在其狀況容許下,該測試更是必須進行。如果不可能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官方或依法指定的醫護場所的醫生應向送檢的涉事者收集血液樣本,供嗣後診斷檢測其受酒精影響的狀況。

    法律亦規定,基於醫學原因或受檢者的拒絕而無法進行血液酒精測試時,應由醫生進行檢查,以診斷受檢者受酒精影響的狀況。

    須注意的是,如果無合理理由而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或醫生檢查,可構成《刑法典》規定的“違令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此外,因拒絕接受測試而構成“違令罪”時,司機還須面對停牌兩至六個月的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0、96、115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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