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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泊車的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12-22          流覽次數: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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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泊車的規定

    公共道路泊車的規定

    根據資料顯示,目前本澳行駛車輛總數達二十四萬輛,同時一些舊式大廈較多沒有建設停車場,因此不少駕駛者均會將車輛停泊在街道或使用公共停車場。那麼在以上地方泊車時,有甚麼規則要遵守呢?本欄將一連兩星期為大家介紹有關的內容,今天先介紹在“公共道路泊車”的規定,下周則會談及在“公共停車場泊車”的內容。

    “無入咪錶”有何處罰?

    在公共道路的泊車處,如果設有時間控制的泊車位(即俗稱咪錶位),其收費時間為每日九時起至晚上十時止(在例外情況下,可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以批示調整收費時間)。使用收費泊車位時,應在停泊有關車輛後,立即繳付相應停泊時間的費用,不可超過准許泊車時間的上限。假如車輛停泊在咪錶位,“無入咪錶”的時間超過一小時,則會被視為“濫泊”。相對來說假如無入咪錶泊車不超過一小時,在這種情況下,可科處的罰款金額就相當於濫泊罰款金額的一半,即重型及輕型電單車罰款五十元、輕型汽車濫泊的罰款則為七十五元、重型汽車罰款一百五十元。

    “濫泊”的罰款按車輛種類而有所不同:重型及輕型電單車罰款一百元、輕型汽車罰款一百五十元、重型汽車則罰款三百元。此外,濫泊車輛可導致鎖車,在鎖車三小時後,有關車輛將被移走。這時,因移走和存放車輛而引致的開支及造成的損失,須由車輛的所有人負責。除非該損失是由營運實體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則不在此限。

    可否長期把車輛泊在“免費泊車位”?

    除了收費泊車位外,公共道路上亦會設有“免費”泊車位。對於免費泊車位流動性低,甚至長時間被霸佔的情況,可能有人會問:免費泊車位到底有沒有時間限制呢?其實是有的。根據法律規定,在免費泊車位泊車,最多祇能連續泊車十五日,否則會被視為超時泊車。對於超時泊車的車輛,會被移離公共道路,且徵收移走車輛的費用(例如移走輕型汽車的費用為三百元;移走重型汽車的費用為四百五十元)以及倘有的存放車輛費用。

    佔用“留用車位”有何後果?

    在公共道路上,有時候會看到一些留用車位(包括政府部門、私人機構的留用泊車位),不過部分駕駛者可能會不理會有關車位是否屬留用,為自己一時方便而自行佔用。這種佔用行為當然屬於違法,法律規定,未獲許可憑證而將車輛泊在留用車位,同樣可按上述濫泊的情況加以處罰,即除了可被罰款外,亦可導致車輛被鎖車及移走。

    干擾或損壞“咪錶”有何處罰?

    法律規定,使用收費泊車位時,駕駛者應在停泊有關車輛後,立即繳付相應停泊時間的費用,不應超過准許泊車時間的上限。由於咪錶的設置是為了準確計算出泊車收費,所以任何人作出干擾或妨礙任何時間系統正常運作的行為,均屬違法,除可被科處罰款外,亦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假如將不適用的貨幣或其他物件投入咪錶內,或在過失的情況下損壞咪錶,最高可被罰款六百元;假如以任何方式故意破壞、更改或損壞任何時間控制系統,除可被科處罰款二千元,以及可被追究倘有的刑事責任外,亦須對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以上為大家介紹在公共道路泊車應留意的規定,至於有關在公共停車場泊車的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三/二○○七號法律及第三十五/二○○三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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