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律師,可否再為我們介紹關於債的知識?
答:債其中的一種區分類型,為民事之債或法定之債及自然之債。民事之債與自然之債的最大差別在於自然之債的債權人不可向法院要求債務人履行。例如:過年時一家人打麻雀,輸了的麻雀數便是自然之債,如果債務人不自願履行的話,債權人不可向法院請求履行。但自然之債的債權人亦有一個保障,儘管不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倘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之後,債務人就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自然之債意思是單純屬於道德上或社會秩序上之義務,而非特定道德上、社會秩序上的義務。如新年的紅包或結婚的賀禮只是社會上的禮儀的傳統,不是自然之債。
自然之債的其他例子,如民事之債或法定之債,也會因為債權人經過一段的時間之後仍然不行使其權力而消滅。法律上我們稱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指權利因時間的過去而轉變成自然之債,因此債務人可拒絕履行債務,同樣地,如債務人自願履行了債務,也不可以要求返還。
在上述的例子,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基於消滅時效而成為自然之債,也不代表債權人不可向法院請求履行,當債務人沒有在訴訟中主張時效已過,法院仍然可以判處債務人履行義務。
另外,受扶養的人,如情婦。一個已婚的男性與情婦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但有共同生活的狀況,原則上雙方間不存在權利及義務。但當該已婚的男性因交通意外死亡,情婦亦有權向侵害人或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作為彌補死者之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