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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消費卡今起發放
      作者:Job853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4/14/2020 9:03:14 AM     流覽次數: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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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消費卡今起發放





居民應按指定時間到預約地點領取消費卡


領卡時間地點查詢二維碼

    錯過預約容本月內領取    遺失不補發

    電子消費卡今起發放

    【本報消息】電子消費卡今日起至本月三十日陸續發放,居民需按早前登記選定的時間到預約地點領取,並要帶齊文件領卡。

    領卡日前短訊通知

    金融管理局、經濟局表示,由於領卡人數衆多,為免輪候時間過長,已登記的居民應帶同其本人身份證正本,按照登記時選定的時間到預約的服務點領卡。金管局會在預約領卡日期前一天,向居民在系統中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發送通知短訊。居民亦可在金管局網頁查詢已登記的領卡時間及地點。

    若代領消費卡,代領人需帶同其本人及登記人的身份證正本,以及登記人簽署的代領授權書。缺少上述任一文件均無法領卡。授權書可於消費補貼計劃專頁內下載。

    二期補貼原卡發放

    未成年人的電子消費卡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監護人的身份須由法院確立。代領人需帶同本人及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正本,以及代領人簽署的親屬關係聲明書。親屬關係聲明書同樣可於消費補貼計劃專頁下載。

    當局稱,若居民未能於登記的日期、時間領取消費卡,可於登記預約日期後至本月三十日期間,再到預約地點領取。領取消費卡後,居民必須妥善保管,遺失消費卡當局不補發。兼且第二期的消費補貼將會透過同一電子消費卡發放。市民如有遺失須向治安警察局報失。

    到期餘額全部作廢

    消費卡的使用方法與“澳門通”相同,可於五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期間使用,每日消費上限三百澳門元,可以無償形式轉交他人使用。消費卡不能退卡返現,使用期內亦不能充值。消費補貼餘額逾期作廢,不會以任何形式退回。根據《消費補貼計劃》規定,電子消費卡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現金,否則該電子消費卡會被終止使用,違法者須返還違法使用的款項以及尚須負上倘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市民如發現相關情況,可向經濟局舉報。

    有疑問三途徑查詢

    此外,消費卡不得用於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燃料、電訊服務及視聽廣播服務;跨境交通服務,包括船、跨境巴士、直升機及飛機;境外旅遊服務,包括簽證費、交通及住宿;醫療服務,包括中西醫、物理及針灸治療等。亦不得於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當押店等場所使用。

    市民如有疑問,可透過下列途徑查詢:電話及WhatsApp(六三二六·一六七六)、電郵consumo@economia.gov.mo、微信服務號——經濟局服務在線(DSE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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