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更審馬不認罪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央社台北廿二日消息: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涉洩密案,高院更一審今天首開庭,馬英九說:“我沒有犯罪”,作為合法、合憲。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部門特別偵查組,在二○一三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民意代表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機構負責人王金平、法務部門負責人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部門指控,馬英九在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二○一一年特他字第六十一號”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江宜樺、台灣領導人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二○一三年九月四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二審改判刑四個月
一審法院審理,判馬英九無罪,二審改判馬英九四個月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舉出二審事實記載籠統、江宜樺是否無權知悉等四大理由,以二審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由庭長張惠立擔任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法官游士珺、柯姿佐擔任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今天首次開庭。
馬英九出庭時,面對媒體提問,不發一語進入法庭,柯建銘則受訪指出,馬英九是政治上、司法上的相公,“我會扮演民進黨的羿,射下馬英九這個假太陽”。
馬英九在庭上說,當時他是因黃世銘提出的報告顯示,王金平、曾勇夫等人疑為柯建銘案件關說而不上訴,他的作為絕對合法、合憲,之前一審法院判他無罪並沒有判錯,他沒有犯罪。
馬律師促維持無罪
公訴檢察官周士瑜、蕭永昌及梁光宗則說,一審法院認定馬英九行為構成犯罪要件,但因行使專屬於領導人的憲法第四十四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判決無罪部分,一審判決過度擴張憲法文義,誤解院際調解權的原意,且公共利益不是犯罪的漂白劑,請求法院判決有罪。
馬英九委任律師吳柏宏指出,公共利益為法律明文規定,於公益與私益衝突時,作為權衡及取捨的依據,絕非檢方所指的犯罪漂白劑,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