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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豬肉入台初犯罰廿萬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2-18          流覽次數: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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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豬肉入台初犯罰廿萬



台當局連日查獲多宗私帶豬肉製品入台案,今起大幅提升罰則,以收阻嚇作用。(中央社)

    不足一周   再升罰則

    攜豬肉入台初犯罰廿萬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十七日消息:台灣“農委會”今天宣佈,自十八(今)日零時起,只要查獲旅客從中國大陸及港澳、俄羅斯、部分歐洲國家等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的國家和地區,攜帶豬肉產品入台,初犯就重罰二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二次則罰一百萬元。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強調,裁罰基準不會再調降,國際本來就規範不能攜帶肉品至其他國家和地區。為防範非洲豬瘟入侵,加重裁罰違規私帶非洲豬瘟疫區肉品,這樣的裁罰基準有其必要性,民眾應該養成這樣的習慣並了解這樣的規範。

    再犯罰一百萬

    “農委會”今天下午臨時召開記者會宣佈,將再調高旅客違規攜帶肉品入境的罰鍰,旅客若從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和地區攜帶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第一次查獲就罰二十萬元,第二次再違規則直接開罰一百萬元,罰鍰之重,前所未有。

    防檢局組長彭明興補充說明,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和地區至少包含中國大陸(含港澳)、比利時、匈牙利、波蘭、保加利亞、捷克、拉脫維亞、塞內加爾、俄羅斯、烏克蘭等。

    修例違規未減

    台灣地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十四日正式實施時,裁罰標準原為旅客攜帶非洲豬瘟疫區豬肉產品入境,依次開罰五萬元、五十萬元及最高一百萬元;違規攜帶口蹄疫或禽流感疫區的禽畜產品,依次開罰三萬元、三十萬元、一百萬元。不過,民眾違規攜帶肉品入境的情況卻沒有減少。

    重罰今起實施

    黃金城表示,從十四日開始的三天就查獲四十一件違規案例,顯見原本裁罰基準無法有效降低數量、裁罰基準有重新調整的必要,今天調整後,十八日零時起就會用新的裁罰基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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