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權力反腐邁向制度反腐
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昨在北京閉幕,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兩重要文件將進一步紮緊“制度籠子”,為全面從嚴治黨,遏止腐敗提供有力支撐。
“外疾之害,輕於秋毫,人知避之;內疾之害,重於泰山,而莫之避。”面對黨內出現腐敗等問題,中共近年在加強權力反腐、打虎拍蠅的同時,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尤其是不斷強化黨內監督。
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中共不允許黨內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通過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究責的制度體系。
一九九○年召開的中共十三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制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二○○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十三年磨一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正式出台。
該試行條例首次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首次規定了黨代表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將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巡視、詢問和質詢等,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以黨的法規形式,確認輿論監督的地位和作用等。
監督條例的出台,看起來只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一小步,實質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嚴格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一大步,在反腐敗鬥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又一個十三年就要過去,面對反腐敗和黨內監督出現的新問題,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決定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根據全會公報,中共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公報亦指出,黨內監督要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要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要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中國和世界的歷史經驗表明,權力無分解,就無制衡;無制衡,就無監督;無監督,就無民主。分權制衡,是防止權力癌變的最基本要求。今次修訂黨內監督條例,是制度反腐的一個重要舉措,將有助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風清氣朗的黨風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