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無序開發須規管
近日,徐州市人大代表在北京私挖地下室致路面坍塌、房屋倒塌一事,引發坊間熱議。是個案,還是公開的秘密?北京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杜立群認為,目前“地下空間”無序開發問題嚴重,應盡快立法,可按“不同深度”解決產權歸屬問題。
人大代表在京私挖
三十一日,記者來到北京德內大街九十三號院。該地毗鄰什剎海,往南幾公里便是天安門,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一人多高的深藍色棚子圍擋在院外,倒塌房屋的頂棚傾斜嚴重,整棟房子好似斜插在地面上。附近居民告訴記者,該院原為一座比較大的四合院。
一周前,隨着轟隆巨響,該院門前路面發生多次塌陷,現巨型深坑,致附近四間房屋倒塌、近二十位居民無家可歸。涉事業主李某某,是徐州市人大代表,在該處正在修建約十八米深的自家地下室。
事後,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稱,曾向業主發放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範圍只包括四合院翻建,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以欺騙方式獲得,業主屬擅自下挖地下室。
非個案要盡快立法
“這絕非個案,應盡快就‘地下空間’的使用立法”,杜立群說。他說,北京地下空間建築面積總量已近八千萬平米,隨着地下空間開挖越來越深,技術、法律、產權等問題日益凸顯。
他認為,地下空間的“法律空白”,不僅造成地下建設成本高,也增加了查處違規開發的難度。如果不是侵犯了他人財產、影響公衆安全,私挖項目難被發現,也因沒有關於“地下空間”的法律細則,對“挖地下”的行為存在懲處困難。
執法的可操作性也面臨挑戰”,他說,對於“私挖”的認定,需實地勘察,但如果業主長期不現身或遮擋私挖地,執法部門只能下發通知書等,無強行進入私宅的權力。
可按深度劃定產權
地下空間屬於誰?杜立群認為,與地面不同,地下空間與“深度”密切相關。他建議,對私有產權房等,應按“深度”來規範地下空間的使用產權等,“地下多深屬於自有、多深屬於公有,應有所界定”;而在公共空間,地上各部門應平衡利益,統一對地下進行開發。
他介紹,加拿大、日本等地,對地下空間產權歸屬都有明確界定,不少土地出讓時,便按不同的價格對“可開發地下”或“不可開發地下”進行了規定。
“地下空間開發可逆性很差,要三思而後行”,杜立群說。他稱,地下建築比地上更難恢復原樣。對於歷史文化保護區來說,地面開發受限較大,地下資源更加珍貴,“應積極發揮地下空間的正面作用,不能無序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