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人明起可收獻金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監察院財產申報處”今天說,“直轄市”市長、議員及縣市長、議員擬參選人,二十五日起,可依法向“監察院”申請收受政治獻金。
今年“七合一”選舉將於十一月二十九日舉行,“監察院財申處”今天作上述表示。另外,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擬參選人,八月二十五日起申請收受政治獻金。
“財申處”指出,擬參選人申請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後,可開始收受政治獻金;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監察院”說,為了讓參選人了解政治獻金法令,將於五月中旬起,陸續辦理二十場政治獻金法令說明會,幫助相關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避免觸法受罰。
“財申處”統計,從二○○八年八月到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政治獻金違法類型,以個人超額捐贈受罰件數最多。
“監察院”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每年捐贈政治獻金總額,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冀民眾注意,不要超額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