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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生殖擬補貼部分費用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3-29          流覽次數: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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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生殖擬補貼部分費用



林倫偉(左)、陳澤武。

    輔助生殖擬補貼部分費用

    事實婚男方死亡    保存精液須銷毀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政府過去曾將輔助生育服務轉介至香港。

    相關轉介個案中,二○一三年的數字為一百三十三宗、二○一四年一百一十一宗、二○一五年一百四十二宗、二○一六年廿六宗(僅至二月),但未有列明人或人次,花費約九百多萬元。相關送外診療服務在二○一六年二月已停止。

    交代資格年齡

    二常會問題清單中問及政府日後計劃,政府回應指日後考慮推出醫療輔助生育服務補助措施先導計劃方案,為合資格不育夫妻提供相關補助,估計不會“全包”。二常會將要求政府進一步交代想法及方案,如資格、年齡等。

    陳澤武、林倫偉提到,由於法案禁止代孕行為,但政府未有對代孕作出定義。亦有議員質疑為何要禁止代孕,特區政府則解釋立法原意是希望以醫療輔助技術解決不育夫妻的不育問題,加上涉及倫理及道德等問題,故不容許代孕。

    會上亦討論到死亡後的授精及胚胎移植問題。法案條文列明“丈夫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後,即使曾同意授精行為,其配偶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女方亦不得使用死者的精液進行授精”。

    清晰授精權限

    “因擔心將來不育而收集精液以使其配偶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女方授精,如其在為保存精液所定的期間內死亡,精液須予以銷毀。”政府解釋有關做法是避免嬰兒出世成為單親家庭,及道德倫理問題,但胚胎則有例外。若“為着執行丈夫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前,已以書面清楚訂立的生育計劃而進行胚胎移植,在經過可充分適當考慮的決定期間後,方可為之,但不得在丈夫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十二個月後進行。”政府解釋十二個月的期限,是希望讓女方有充足的時間考慮。

    條文提到,丈夫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後,不得使用其精液授精,但非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捐精或捐卵人死亡也不可以。二常會質疑為何以同一方式處理,因為捐贈人本身是匿名,死亡與否難以知悉;加上捐贈人已同意,即使死亡也不涉及單親及倫理問題。這需要政府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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