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擁強迫退休年資不妨礙撤職處分
勞局行政技術助理維持撤職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為勞工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該局在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收到甲提交的醫生檢查證明書,顯示其於同年十二月十三至十五日(共三天)因親屬患病缺勤。按甲的缺勤記錄,直至當年十二月十三日,其因親屬患病缺勤已達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十五日上限,故十四及十五日(共兩天)不能視為因親屬患病缺勤。
不合理缺勤逾月半
勞工局分別在同年十二月十三、十五日及十八日透過流動電話訊息通知甲的缺勤情況,並請其盡快聯絡該局行政財政處人員處理。然而,直至翌年一月卅一日甲均沒有出勤,這段期間甲在未能提出合理缺勤理由及證明文件下共缺勤四十九天,勞工局遂針對甲提起紀律程序。經濟財政司司長二○一八年七月二日批示,對甲科處撤職處分。甲不服,就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但被中級法院合議庭駁回,甲就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
年資不足不能強退
合議庭指出,甲認為被上訴裁判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違反適度原則。對甲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根據《人員通則》第三一五條規定,無論是強迫退休還是撤職處分均可適用於因違紀而導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情況。雖然該條第三款提到年資,規定強迫退休處分僅適用於具有至少十五年服務時間的人員,未滿十五年服務時間的人員僅適用撤職處分。然而,規定並非為排除不能對具十五年服務時間的違紀人員處以撤職,而是不容許對服務時間少於十五年的違紀人員科處強制退休,這與《人員通則》第二六二條為強迫退休而規定的服務時間相一致。
自由裁量並無犯錯
合議庭指出,關於違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只有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無私原則,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甲長時間故意連續不合理缺勤及其在整個過程中表現出漠不關心的態度均應受到強烈譴責。本案中,甲的個人利益毫無意外受到損害,但面對其違紀行為的嚴重及主觀故意,看不到被上訴實體行使自由裁量對甲撤職犯有嚴重錯誤,看不到如何違反適度原則。
綜上分析,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