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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3-8          流覽次數: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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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上)

勞工事務局

    《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上)

    為提升職業介紹所的服務質素及促進業界健康發展,並讓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下稱“新法”),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正式生效。

    新法主要訂定在澳門特區准入和從事職介所業務的規範,當中更嚴謹規範了職介所業務准照的發出及續期要件、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完善收費制度以及提升處罰制度等。

    什麼是職介所業務?是否須申領准照?

    在准入和從事職介所業務的規範方面,新法明確規定職介所業務是指以任何方式提供“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的服務。

    如僱主或求職者擬透過職介所招募僱員或進行職業介紹,應光顧持有有效准照的職介所。

    “職業介紹”是指為求職者提供勞動市場的資訊、記錄其擬從事職位的要求及其職業資格或工作經驗等資料,以及將該等資料與僱主擬招聘的職位要求進行職業配對,從而促成勞動關係的建立。

    “招募僱員”是指為僱主提供勞動市場的資訊、記錄其所提供的職位空缺,尤其是擬聘用的職位要求,以及將該等資料與求職者的資料進行職業配對,從而促成勞動關係的建立。

    除獲澳門特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或“招募僱員”服務的情況外,其他私人實體如提供“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服務,即為僱主和求職者記錄招聘或求職資料,又安排雙方進行配對或見面等,不論有關行為是透過哪種途徑或方式(包括:親身、互聯網或透過手機應用程式)作出,以及是否收取費用,均須申領職介所業務准照。如有關實體在未持有有效准照下從事職介所業務,可被罰款五萬至十萬元。

    在此補充說明,是否須申領職介所業務准照,不能單純以私人實體所舉辦的活動名稱來界定,而須取決於其行為是否屬從事職介所業務。舉例,學生會或學生社團單純為學生提供網上資訊平台,又或設置職位空缺資訊欄或展示版等,以讓學生了解市場空缺需求,當中不涉及為學生或僱主進行配對以促成勞動關係的建立,則不屬從事職介所業務的情況,無須申領職介所業務准照。

    但如向學生或僱主提供勞動市場的資訊,記錄他們的相關資料及擬從事或聘用的職位要求,目的是為雙方進行配對,以促成勞動關係的建立,則屬從事職介所業務的情況,必須先申領職介所業務准照。

    如何識別職介所的准照仍有效?

    新法規定職介所必須將其准照及倘有的收費表張貼於營業場所的出入口顯眼處,故服務使用者可清晰看見有關職介所的業務准照,准照上會載明准照的有效期和相關資訊。服務使用者亦可透過讀取准照上的二維碼,以獲取更多與准照相關的詳細資料。

    此外,勞工事務局亦會透過資訊途徑(如該局網站:www.dsal.gov.mo)對外公佈和更新職介所業務准照名單及相關資訊。

    有關新法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2、3、5、27條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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