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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科創企業稅惠法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1-22          流覽次數: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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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科創企業稅惠法



李偉農


何潤生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法案

    四月一日生效    設評審委員會釐定資格

    立會通過科創企業稅惠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將於四月一日生效。以科技創新業務為主要業務且滿一年、列為A組納稅人及非庫房債務人的企業,可享印花稅、房屋稅、所得補充稅、僱員職業稅等稅務優惠。

    非特區庫房債務人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介紹,法案最初定名為《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稅務優惠制度》,但一常會認為法案標題應準確反映法案內容,建議在標題中加入“企業”一詞,即“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從而更清晰法案規範內容。在聽取一常會意見後,政府將法案名稱修改為《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此項改動亦令負責分析認定企業是否符合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委員會的名稱,由原來“科技創新業務評審委員會”改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

    獲得稅務優惠要件方面,法案建議稅務優惠只適用於主要從事科創業務企業。政府將根據企業開業時向政府申報的公司章程、營業稅登記等資料,判斷公司是否主要從事科創企業,並會派員查核,再由評審委員會分析認定。另外,法案最初文本不包含“要求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區庫房不存在債務”的規定,一常會認為應將規範加入法案內。政府聽取意見後,在法案最後文本第三條新增第四款,即經財政局證明不是澳門特區庫房的債務人,才能受惠法案規定稅務優惠制度。

    複核制度方面,法案規定評審委員會自分析認定當年起計第四年內,須複核受益人所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情況及事實,並發出具約束力的複核意見書。這種透過事先申報、認定及事後複核制度,將可避免企業假借從事科技創新業務逃稅。此外,法案最後文本規定,若政府第四年複核時發現企業不符合科技創新業務資格,有權要求企業繳回已豁免稅項。

    不符資格追回稅款

    討論期間,議員林玉鳳、蘇嘉豪、高天賜等關注日後評審委員會的透明度、當中的利益迴避、為何只有A組納稅人可獲稅務優惠等。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稱,政府不會公佈獲批公司名單,只會公佈審批狀況和統計等,亦會刊登審評委員會成員名單。此外,A組納稅人有完整會計制度,查核較完整,現有制度也不阻礙B組納稅人成為 A組納稅人。

    希望合理使用公帑

    區錦新質疑追回稅項。財政局長容光亮回應指,條文是希望合理使用公帑,確保用在真正從事科創的企業。每項稅種都有五年追溯期,為配合追朔期,故建議四年內複核受惠企業的科創業務,若不符合會追回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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