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安法治建設履行澳門憲制責任
“國安才能國治,治國必先治安。”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佈實施,結合這五年來一系列相關法律的頒佈實施,如國家情報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國防交通法、網絡安全法、核安全法、外商投資法、港區國安法等,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正逐漸完善。
儘管《國家安全法》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因此,完善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自澳門回歸祖國以後,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已失效,僅澳門《刑法典》第五篇規定“妨害本地區罪”,然而,該等規定未能對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事項的法律條文或單行法律。
為此,早在二○○二年開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始為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展開多年的研究和準備,二○○八年十月廿二日,特區政府正式宣佈啟動為期四十天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工作,期間特區政府透過各種渠道和途徑深入社會各界收集意見。
二○○九年二月廿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經嚴謹審議後,以絕對多數贊成票,細則性通過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同年三月二日,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生效,共有十五條條文,規定了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七種犯罪行為及其罰則,同時亦就法人的刑事責任、附加刑、減輕等方面作出規定。此外,《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訂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國家安全最高性的規定,確保居民在自由行使個人權利時,不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構成侵害。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效實施需要相應配套的機構及法律法規予以保障,近十年來,特區政府致力完善國家安全法治建設,並取得不少成果。
特區政府於二○一八年七月六日制訂了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上述行政法規,決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
特區政府保安部門亦一直在積極推進國家安全領域中的多個重要配套法律法規的立法、修法工作,包括制訂《網絡安全法》、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制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及《預防、調查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及相關行為的制度》等。其中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中規定,針對《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罪行,審理法官應由法官委員會在依法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法官中預先指定;參與訴訟的檢察官亦應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
此外,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只負責輔助決策和執行上的統籌,不具備涉及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行政權力,為此,特區政府正討論《修改第五/二○○六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建議司法警察局將新設附屬單位,以落實具體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執行機制及部門。
“國家安全,全民有責”。作為國家的一分子,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須履行應有的憲制責任,堅決維護“一國兩制”所依賴的基礎,凡事從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高度出發,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精神行事,在堅守“一國”原則之下,完善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思路智庫副理事長 黃景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