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局:二百廈仍未開業主會
管理公司法定時間未能召集開會將罰款
【本報消息】房屋局昨舉辦“召集首次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工作坊”,逾三十家物管公司共五十多人出席。房屋局准照及監察廳長鄭錫林表示,有二百多幢有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仍未召集首次業主大會。強調舉行首次業主大會是希望選出管理機關,以便日後與管理公司相互合作,做好大廈管理工作。倘管理公司未能在法定時間協助召集舉行大會,將會被罰款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不等。
工作坊昨日下午三時於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房屋局准照及監察廳長鄭錫林,業務監察處長卓景賢,組織處長許麗鳴、職務主管譚偉傑及技術員謝春雯等主持。會上,房屋局人員講解從事物管業務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之義務,並介紹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工作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須依法協助召開
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如物管公司在該法律生效之日(一八年八月廿二日)前已管理的大廈,尚未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自該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如在該法律生效之後才開始管理的大廈,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廿三條規定所出現之任一情況,物管公司均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鄭錫林表示,約有二百多幢有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仍未召集首次業主大會。他並引述物管公司問及,若按流程發出了舉行首次業主大會召集書,但因出席人數不足等原因未能成功召開大會,該如何是好?他回應稱,上述情況並非管理公司責任,事後管理公司應把有關召集大會文件包括召集書副本等交予局方備案留底。但管理公司仍要繼續履行義務,在法定時間協助召集舉行大會,否則會被罰款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不等。
他強調,舉行首次業主大會是希望選出管理機關,以便日後與管理公司相互合作,做好大廈管理工作。
成員任期為三年
有與會者關注大廈管理機關任期。譚偉傑稱,管理機關法定任期最長三年,任期前應透過業主大會選出新一屆成員,原有成員可以再度當選連任。若在任期結束前未能召開業主大會,原有機關成員身份將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