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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防火設備養護失當負刑責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0-22          流覽次數: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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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防火設備養護失當負刑責



程嘉雯

    律師:防火設備養護失當負刑責

    專業實體樓宇所有人共同承擔

    【本報消息】就火災引起社會關注大廈防火設備的維護及定期檢查問題,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兼律師程嘉雯表示,大廈樓宇的防火設備維護必須遵守《防火安全規章》,否則有機會負上刑事及連帶民事責任。

    程嘉雯稱,根據該規章規定,樓宇內的防火器材、裝置、設備、設施及系統應經常嚴格檢查,而且保持良好的運作及功能,上指的器材及系統應受土地工務運輸局認許的專業實體,如消防工程公司監察,以及至少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養護。該專業實體因上指器材及系統的缺陷所引致的意外或不符適用規則的運作,需要負擔刑事及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同一規章規定,違反上指規定可被科處五千至五萬澳門元的罰款,負責樓宇養護的專業實體及樓宇的所有人須負連帶責任。且按照同一規章規定,如違法行為引致意外危及樓宇及/或人之安全,或因其而引發意外,罰款限額將增至五倍。

    除罰款外,違法者亦須改正有關違法行為,彌補有關缺陷,如逾期不履行,將科以先前所規定的罰款額乘以十之倍數的罰款,但不得超過二十五萬澳門元。倘若樓宇的所有人或負責樓宇養護的專業實體因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能需要承擔倘有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她稱,樓宇所有人及負責樓宇養護的專業實體,應共同致力維護樓宇防火安全系統的正常運作,至少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防火安全系統養護,注意家居防火,保護好自己及他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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