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婦申請社屋虛報資產待判
【本報消息】一名中年婦涉申請社會房屋時,隱瞞有個人資產約三十萬元,詐騙輪候住屋臨時補助四千多元。其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辯稱當中的二十萬不是自己所有,現已退還四千多元涉詐騙款項。案件押後宣判。
被告姓吳,女,六十五歲,報稱管理員。涉詐騙及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案情顯示,一三年七月一日,吳某向房屋局申請社會房屋,當中填寫的家庭總資產為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吳某再於房屋局遞交確認家庭資料淨值書,當中載有的每月收入為八千元,家庭總資產不足一萬元。房屋局至一五年開始,每月向該家庭發放一千六百五十元輪候住屋臨時補助。其後,在獲安排上樓後,直到一八年才把社屋鎖匙交還予當局。
實際上,吳某於一三年與一六年的家庭總資產為約十三萬至三十萬元,有一段時間較當局可批出輪候住屋臨時補助的二十萬元標準為高,當中吳某涉嫌詐騙房屋局的金額為四千九百五十元。
吳某否認指控,辯稱銀行戶口內的二十萬元並非自己所有,是大仔把錢留給細仔結婚之用,現時已把相關的四千九百五十元歸還政府,答應法庭不會再做,不敢報虛假資料。控方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吳某的銀行存款與申請資料的差異大,認為是有預謀犯罪,有意隱瞞和申請不實資產,請求判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