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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商業登記法》簡介 (三)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8-25          流覽次數: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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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商業登記法》簡介 (三)

    《船舶商業登記法》簡介    (三)

    第12/2019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將於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本欄一連兩星期為大家介紹了《船舶商業登記法》的相關內容,包括:登記的目的和範圍、登記的效力、登記的註銷等。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船舶商業登記法》的其他主要規定。

    五、登記的程序

    根據《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相關法律關係的主體,以及原則上對登記有利害關係或有義務促成登記的人,均具正當性請求作出登記。

    船舶的首次商業登記,由所有權人或建造合同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又或查封、假扣押、扣押或任何須登記的司法措施的執行人或申請人提出申請。

    如船舶的商業登記,屬於從澳門特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轉移至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情況,下列者具有正當性請求登記:(一)因轉錄登記的所有權人、用益權人或融資租賃的權利人;(二)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首次登錄的事實的相關法律關係的主體。

    另一方面,為了更有效保障交易的安全,以及維持船舶的海事登記和商業登記的協調和持續更新,《船舶商業登記法》亦加強規範須依職權作出登記的事實及依職權更新登記資料,尤其包括:

    (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在作出任何登記行為時發現船舶的認別資料已過時,須依職權作出更新。

    (二)對於因船舶已拆毀、拆解或滅失而刪除海事登記內的登錄,經海事及水務局通知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後,該局須依職權且無償註銷登記。

    (三)如在發出商業登記用途證明書前已作首次商業登記,海事及水務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證明書副本送交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以便該局依職權且無償更新船舶認別資料。

    六、登記的電子化

    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發展的施政目標,實現流程與服務的電子化,《船舶商業登記法》引入了不少的電子化的措施,例如:登記程序電子化、登記檔案電子化等,從而減省或免除市民到登記局的次數,助力提升服務質素,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服務。隨着相應電子政務方面法律法規的制訂與完善,加緊配置相關軟硬件設備,期望在不久的將來能逐步達致登記程序全程電子化的目標。

    七、加強公共部門之間資訊的互聯互通

    為便民的考慮,《船舶商業登記法》亦訂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公共部門之間資訊的互聯互通,包括:

    (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可通過查閱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資料庫,或在互聯的情況下通過查閱其他公共部門的資料庫取得登記所需的資料或交件。

    (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與海事及水務局可通過聯網的方式,互相直接獲取載於各自資料庫中有關商業登記及海事登記的資料。

    (三)公共部門在履行職務時以電子方式取得有關船舶的法律狀況的資料,具有等同於利害關係人須出示或提交的登記憑證及證明的法律效力。

    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船舶商業登記法》的其他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9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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