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多個特定要件才觸犯謠言罪
民眾建澳籲落區宣民防法
【本報消息】政府在日前公佈《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五條中“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新的條文建議。
民眾建澳聯盟主席陳俊拔表示,相關條文僅在“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民防狀態期間”才適用,並非任何時候。另外,除特定民防狀態下,還要符合存心造謠傳謠、意圖使謠言造成社會恐慌,才會構成犯罪要件。他認為法案條文嚴謹,不擔心出現“誤墮法網”或限制言論自由的情況。
他指出,國際早有刑事立法制裁謠言行為的先例,本澳現行刑法未能完全匹配適用於大災難期間的造謠、傳謠行為。因此,政府在客觀上有責任填補這一法律漏洞,以免謠言在災難期間肆意傳播,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恐慌和危害。
對於法案相關條文引起社會討論,陳俊拔表示,政府近年不少政策或法案推出時,社會均有不同意見,反映居民對政府施政的關注度不斷提高。他期望當局繼續聽取不同的聲音及建議,並持續加強相關工作宣傳,減低社會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