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香港站
職位類型:
 

       

譚重申社工專業自主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3-20          流覽次數:1038
分享到:

譚重申社工專業自主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法案


譚俊榮


韓 衛

    社工法細則性通過    一專一制加快進程

    譚重申社工專業自主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法案,不少議員質疑社專會的社工委員比例及產生方式無在法案列明。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重申承諾社工專業自主,認為社專會已有五名註冊社工、三名社工領域合共八名專業人員已足夠;強調社專會主席一定不會是社工局長兼任;至於第二屆社專會會聽取註冊社工意見後制訂產生辦法,社專會專業自主,產生辦法不是由當局決定。法案在立法會激烈討論三小時下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社專會社工足夠

    多名議員集中關注整個專業制度核心機關——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問題。法案建議社專會由一名主席,五名由社工局建議的委員,當中三名委員屬社會工作領域,以及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組成。註冊社工委員的產生辦法由社專會經聽取註冊社工意見後訂定。

    譚俊榮表示,於二○一七年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法案時已承諾,政府重視社工的專業自主,日後的社專會運作中,十一名成員中有八名是社工、社會工作的學者及從事社工領域的專家。全澳有一千一百一十三名社工,社專會將有八名屬於社工專業人員,比例達百分之○點九九。香港二萬三千名社工、社專會十五名成員,註冊及從事社工領域的比例只有百分之○點○六。他重申本澳重視社工專業自主,表明特區政府態度立場是會推行專業自主,呼籲大家放心。初步構想社專會下設兩個小組,分別負責資格評審和操守紀律。

    主席非社工局長

    但議員蘇嘉豪指,過去公開諮詢得到主流結果是社專會部分委員由互選產生,但現時無在法案“白紙黑字”寫明,質疑政府把諮詢結果推倒重來;又對政府在社專會成員的計算方式有質疑,指社會工作領域大,如何確保社工局建議的三名委員的專業性,以免影響社專會專業自主過半的比例。

    譚俊榮回應指,“社專會是社會專業委員會,大家應該諗得要闊啲”,以免限制社專會的發展。強調社專會屬合議機關,且社專會的主席一定不會由社工局長兼任。由於第一屆社專會沒有註冊社工,故第二屆社專會會聽取註冊社工意見後制訂產生辦法,由社專會專業自主,強調產生辦法不是由當局決定。

    澳權限高過香港

    社工局代局長韓衛補充,社專會的職權是制訂及核准命令,且社工定義及社工倫理工作守則亦是由社專會確定。社專會由之前建議的九名成員增至十一名成員,有一定的代表性,註冊社工有五名,不排除社工局建議的三名是註冊社工或社工專業有直接相關,社工局考慮委員名單是視乎社專會的任務及功能性,由於第一屆社專會的任務包括確認建立社工倫理工作守則及社工定義,同時建立評審準則、考試制度,以及下一屆五名註冊社工的產生辦法,故委員名單的考慮要求是與社工專業直接相關及權威性,亦考慮委員未來不同階段的方向性,“領域”字眼更有彈性,強調社工局深信專業、尊重專業。澳門與香港的社專會相比,本澳的比例是高在權限及代表性較高。

    倫理守則訂定義

    對於有議員關注社工定義沒有在法案訂明,譚俊榮解釋指,由於世界各地不同學派、國家和地區採用社工的概念都不一致,且亦是公開諮詢期間,社工界建議在日後的社工倫理工作守則中訂定社工定義,特區政府亦同意,日後會把社工倫理工作守則在特區公報公佈,相信會更為明確。至於多位議員關注社工“一專一制”的進程,譚俊榮深信公職局會加快特別職程的進展,社工局亦會提供資訊及協助,包括涵蓋性質及做法落實等。

    拉近民間公職薪

    至於多名議員希望可拉近私人機構社工與公職社工的薪酬。譚俊榮及韓衛回應指,特區政府透過社工局津貼資助社服機構,由二○一五年的七億元,到二○一八年增至逾十二億元;民間社工薪酬由一萬八千元至三萬元不等,二○一八年社工薪酬平均二萬三千元。譚俊榮強調目前不會輸入外僱社工。另外,法案建議社工局須自法律生效日起五年後制訂有關的法律審視報告,稱構想是法律生效的第六年公開報告。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網站主頁  |   人才求職  |   企業招聘  |   培訓頻道  |   新聞中心  |   Talk853.com  |   Bid853.com  |   關於我們  |   聯繫我們
鄭重聲明 :本網只提供公司和求職者之間一個網絡交流平臺,不涉及任何公司與求職者之間的勞務關係.
未經澳門人才網同意,不得轉載澳門人才網之所有招聘及相關信息
Copyright© 2005-2024  澳門人才網(www.Job85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顧問:麥興業大律師樓
Powered by 澳門長江網絡有限公司(互聯網服務牌照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