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公然侮辱或處三年徒刑
一常會:奏唱國歌不肅立處罰難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討論“國歌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就法案最初建議奏唱國歌時沒有肅立者,科處兩千至一萬元罰款。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經雙方討論後,認為條文立法後操作有困難,如身體殘疾等人士無法起立,加上國家“國歌法”亦沒有針對肅立而行政處罰,故決定調整條文。建議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但沒有肅立者亦不會行政處罰。
但是若公眾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公眾通訊工具程式,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將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法案第九條)。
何潤生表示,與舊法律相比,現時法案並沒有增加量刑,只是加入“故意”字眼,說明是故意行為才會處罰。包括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故意以焚燒、毀損、塗改、沾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
有關注網民二次創作國歌,會否觸犯刑罰?何潤生表示,法案立法精神是以倡導、宣傳教育手段,推動居民尊重國旗國徽國歌,處罰只是最後的手段。委員會與政府商討時並沒有具體討論二次創作情況,但其相信“未必去到第九條嚴重違反方面”,相信政府日後會作出系列宣傳及清晰執行細節等。
政府燒燬扣押物
新工作文本並吸納委員會建議,完善扣押物的後續處理方法。法案建議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規定的國旗、國徽以及相關製作材料,並把之宣告撥歸特區政府所有及作出燒燬。
何潤生並稱,待政府送交最後工作文本後,將編製意見書,期望明年一月份送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