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駁回在囚者假釋申請
【本報消息】一名犯案時未滿十八歲的男子因觸犯“販毒罪”、“對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等,兩案競合被初級法院判囚三年九個月,於明年八月三十一日刑期屆滿,日前申請假釋上訴。中級法院頒下判詞,指出男子在獄中的行為還未能讓各方面感到滿意,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在獄中屬“信任類”,空閒時喜歡做運動和看書,亦有參加獄中的講座、工作坊、足球比賽及春節活動等。去年一月至四月,其參加獄中舉辦的職訓——包頭,後因在職訓期間違反監獄規定而被取消參加職訓。同年八月十六日,因違反獄中規定,被判處普通囚室隔離十五日及剝奪放風權利七日,其行為總評價為“一般”。
中院指出,就假釋報告來看,上訴人對其犯罪行為有悔意,在獄中曾違規一次,行為總評價為一般,雖然監獄的跟進社工綜合多方面的資料後,建議考慮上訴人的假釋申請。但是監獄沒有對其提前出獄給出肯定意見,這說明上訴人在獄中行為還不能讓各方面對其行為表現感到滿意。
人格重塑未見積極
對於一個觸犯多項罪名的上訴人來說,在短期的服刑行為表現上,尚沒有讓人能夠在其人格的重塑看到積極因素。單憑這一點,上訴人在犯罪的特別預防方面,未能滿足《刑法典》內的條件,裁定駁回提前出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