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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促清晰的士拒載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7-21          流覽次數: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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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促清晰的士拒載規定



黃顯輝


三常會昨續討論“的士法律制度”(資料圖片)

    乘客精神錯亂超出載客量不給予服務

    三常會促清晰的士拒載規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的士法律制度”法案,審至第廿一和第廿二條之的士司機權利和義務條文,約法案一半內容。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交通事務局副局長賈靖龍等列席會議。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提出的士司機有權拒絕或中止向處於醉酒或精神錯亂的人提供服務,委員會關注如何判斷乘客的精神狀態。政府解釋會按客觀標準,且須影響到司機駕駛安全,將來亦至少有錄音佐證。當遇到爭拗,司機有權要求警員到場調停。

    委員會及列席議員留意到,法案並無乘客坐的士期間騷擾司機駕駛安全的規定。建議政府增加相關內容,讓司機有權在這種情況下中止服務。對於司機可拒絕向超過的士載客量的人提供服務,黃顯輝引述政府指,按《道路交通法》規定,嬰兒亦視作乘客,故超載量包含嬰兒。

    委員會建議保留現行“的士規章”第十三條第三款,“乘客擬在禁止停車之地點下車時,駕駛員得延長服務,繼續行駛至合法停車地點”,政府表示會考慮。

    另外,委員會冀政府考慮失明人士須攜同導盲犬上車、殘障人士需使用輪椅等器材,應寫明不視作可拒載情況。將來,培訓的士司機會交由受聘公司負責,委員會冀政府也能提供培訓。政府稱會先看部門條件是否許可,留待下次會議回應。

    發出收據有必要

    為確保的士服務質素,政府認為,須規定司機協助乘客放好行李,如有司機因年齡或身體關係未能協助,則在行政程序時會考慮。政府認同委員會提議,可以電子行車日誌和電子地圖取代紙本。

    法案規定,司機必須向乘客發出服務收據,儘管有議員提出需要乘客提出要求才給予收據,但政府認為有必要,可確保遇到糾紛或投訴時有據可依。司機收取“貼士”會否視作濫收車資?政府解釋要看是否司機主動索取,如非便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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