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解決“租霸”問題專業性
李煥江倡設不動產專門法庭
律師李煥江認為,雖然草案將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下降到一審法院的上訴利益值,可減少部分不公平情況,倘繼續以不申請庭審錄音作為採用合議庭方式審訊勞動訴訟案件的條件,違背了使用合議庭的原意,建議刪除該條件。他建議,在初級法院增設不動產專門法庭,提高解決“租霸”問題的專業性。
合議庭取決有錄音
鑑於過往由終審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均沒有上訴機制,有必要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解決不能上訴的問題,最可行的方法是擴大中級法院的權限。另一方面,終審法院現時每年審理的案件相對較少,有需要擴大其審理上訴案件的範圍,因此同意中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改為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以便更多案件可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以更好保障當事人。
他質疑勞動訴訟是否採用合議庭方式的標準。對於案件利益值高於一審法院的上訴利益限額的勞動訴訟案件,據現行《勞動訴訟法典》第卅八條第一款,如無人申請錄音將以合議庭審理,相反則以獨任庭審理。此規定雖與上訴利益值有關,但同時以是否申請錄音作為合議庭介入條件並不合理。
李煥江稱,當事人申請錄音,多數是為完整紀錄庭審過程包括證言,作上訴用。合議庭是否介入應基於案件性質、金額和嚴謹性,不應取於申請錄音與否來決定。
他建議將原有《勞動訴訟法典》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僅改為 “一、案件調查、辯論及審判的權限屬獨任庭,但案件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
區分案件提高效率
李煥江建議在初級法院增設不動產專門法庭。直言即將生效的“租務法”並未助解決“租霸”問題,儘管社會不少聲音要求設立專門法庭,解決分層建築物制度所引申的案件、租務糾紛等,但未見法案有所涉及。事實上,內地很多法院例如鄰近的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專門負責審判第一審土地、建設工程、物業管理、房地產、不動產等民(商)事案件。澳門可主要針對現時社會情況設立類似的法庭,將不動產案件與其他性質的案件區分,不僅可提高效率,審理上亦更加專業,相信祇要充分諮詢和合理界定其範圍,一定會獲社會歡迎。
李煥江贊成草案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付法援律師費,因實務中常出現法官將有關費用判由嫌犯支付,但嫌犯拒付,又為內地人,以致律師無法取得應有辯護費用,修法解決由辯護律師自行追收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