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下)
遺囑繼承
為了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有人會選擇在生前訂立遺囑。在澳門,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飛機或船舶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這種遺囑較少見,常見的是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
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分為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比較普遍的公證遺囑,是指由公證員按照訂立人的意願書寫及公證的遺囑。辦理公證遺囑必須到政府公證署辦理。
密封遺囑,一般是指由訂立遺囑本人書寫並簽名,或由他人(例如律師)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立遺囑本人簽名,之後由政府公證員按法定方式繕立遺囑核准書。
法定繼承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雖然訂立了遺囑,但其內並未對經扣除特留份之後的遺產完全進行分配(例如依據遺囑的指示,並未能將其遺產完全分盡),這時就會按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附表所示:
按照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遺產,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例如,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乙的遺產會由他的配偶和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可以繼承了。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乙的配偶及父母共同繼承乙的遺產。
至於在遺產的分配方面,原則上,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是按人數平均分配。例如,第一順序有配偶和子女共三人,則每人平均分配三分之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的份額是三分之二,父母的份額則為三分之一。
總的來說,當繼承開始時,應按以下順序處理:第一是特留份繼承,第二是遺囑繼承,第三是法定繼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94至1996、1971、1973、1979、1982、2038及204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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