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立會選舉法四主軸獲認同
意見質疑對大社團罰款無阻嚇或訂附加刑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四個修法主軸獲認同,但就“法人刑事責任”制,有意見質疑對大社團來說罰款無關痛癢。當局指將訂具針對的附加刑,且若當中存在個人刑事責任,也不會被免除。
活動申報非免刑責
“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內容建議,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引入競選活動申報制度及罰則、引入核數要求及檢討開支限額等,大部分意見獲認同。不過有市民質疑,助選社團在競選宣傳期間申報舉辦福利活動,是否有將“賄選”行為“漂白”之嫌?另外,大部分意見認為競選開支不應超過三百萬元。政府回應指出,會通過電子平台公開福利活動資料,以供社會監察。並將考慮訂定履行申報義務並不會免除相關活動倘存在的刑事責任條款。核數費用一般與競選規模相關,倘宣傳規模較小,核數費用並不多,相信不會影響資金較少的組別,並會因應社會情況訂定競選開支。
就“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絕大部分意見認同追究法人刑事責任以及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但亦有意見質疑,對法人科處罰金的阻嚇力微。政府表示,為對具雄厚財力的實體產生足夠阻嚇力,制訂法案時會訂定具針對的附加處罰,並會列明法人刑事責任,並不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權限部門現時已可依照《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以及透過司法合作機制處理境外執法,修法建議並非沒有操作性。
廉署代表角色衝突
在“改善選舉組織工作”方面,普遍贊成提早成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的修法建議。另有意見主張,選管會應為常設機構,並須加入廉署代表。當局指出,考慮到選管會成員中包括法官,若成為常設機構,恐影響司法機構運作。且廉署是法律的執法機關,為免角色衝突,維持建議選管會中僅加入檢察院代表、在選舉前一年方成立選管會。
至於“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內容亦獲絕大多數市民認同。報告提到,政府將修訂《立法會選舉法》中候選人被選資格和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具體包括外國的議會或立法會議員、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內的外國政治職位據位人無被選資格,以及規定議員不得兼任上述政府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