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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期重疊補償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5-2          流覽次數: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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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期重疊補償

法務局供稿

    關於假期重疊補償

    昨天是五月一日勞動節,屬於法定的強制性假日,不少僱員放假一天,但是,對於大部分僱員來說,當天或許也是他們的每周休息日,這樣,當強制性假日和每周休息日重疊時,法律有否規定相應的補償呢?

    強制性假日

    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員可以享有十日強制性假日,除農曆新年三天外,還包括:一月一日、清明節、五月一日、中秋節翌日、十月一日、重陽節及十二月二十日。在強制性假日,僱主原則上都應該讓僱員放假,而且僱員可以獲發當日的基本報酬。法律設立強制性假日,目的是讓僱員在一些重要的節日可與家人一起歡度,所以,不管長工、試用期員工或兼職員工等,均可享有上述權利,即可以在強制性假日放假。

    於強制性假日工作的補償

    原則上,在強制性假日僱主都應讓僱員放假,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僱主亦可以安排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例如,澳門作為旅遊城市,適逢強制性假日往往又是很多行業生意最暢旺的時候,人員需求較平時為多,如果所有僱員都在該日放假,不單會影響企業的運作,而且宏觀上亦會影響澳門的旅遊城市形象。所以,如果提供工作是對企業持續營運不可缺少的情況下,例如酒店、娛樂場所、物業管理等全年無休的行業,僱主可以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他們在強制性假日工作。此外,法律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亦屬於在強制性工作的例外情況:一為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二為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

    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獲得更多的報酬和補償也是合理的。按照規定,強制性假日屬於有薪假期,僱員不會喪失基本報酬。如果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除了當天的報酬外,尚可收取額外一天的基本報酬,以及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天補假,即“兩工”及一天補假。不過,僱員可以與僱主協商,將該日補假轉為以一天基本報酬代替,這樣,僱員合共可以獲得三份基本報酬,亦即平時俗稱的“三工”補償。

    為確保企業有足夠人手應付生意暢旺的高峰期,部分僱主會在假期旺季聘用兼職員工,正如上述提及,兼職員工亦有權在強制性假日放假,所以,兼職員工如果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同樣可以享有“三工”補償。如果僱主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處最高一萬元罰金,而且罰金是以每名受影響的僱員計算。

    強制性假日與周假重疊

    今年年初一和年初二碰巧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昨天五月一日,也是星期日,鑑於星期六、日往往又是很多僱員放周假的日子,這樣就出現強制性假日與周假重疊,僱員或會關心在這種情況下可否有補假的問題。

    《勞動關係法》沒有規定在假期重疊的情況下需要補假,所以,僱主可以因應情況決定是否補假。另外,由於放周假的日子比較有彈性,僱主可以安排僱員在固定的日子放周假(例如逢星期日放周假),亦可以安排僱員在不固定的日子放周假(例如有時逢星期二放,有時則逢星期四放等),出現假期重疊畢竟只是偶然,最重要的還是僱員與僱主之間的互相體諒。

    如果確實出現假期重疊,月薪的僱員在強制性假日享受周假,是不會喪失其基本報酬的;至於那些按實際工作時間或實際生產結果來計算報酬的僱員,按照規定,其基本報酬已包括周假的基本報酬,但卻不包括強制性假日的基本報酬,所以在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時,他們就有權收取強制性假日的基本報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每星期有固定周假的僱員,僱主當然不可以隨意更改他們放周假的日子,至於沒有固定周假的僱員,如果僱主並不是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來更改僱員放周假的日子,而是惡意將周假安排在強制假期當日,企圖省了一天周假。

    僱主這樣做等於剝削了僱員的休息權利,實屬違法,違法的僱主最高可科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該罰金是以每一名受影響的僱員計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42、44、45及85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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