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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仲裁難解租霸問題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1-28          流覽次數: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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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仲裁難解租霸問題

本報記者  蔡小姍  報道


陳華強


主禮嘉賓及出席人士合影

    學者認仲裁難解租霸問題

    倡設專門法庭修勒遷法增懲罰賠償阻嚇

    “租霸”利用法律空子佔業主便宜,現行法律欠缺有效方法根治,一直困擾業主。《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引入仲裁機制解決租賃爭議及“租霸”問題,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陳華強認為仲裁可行性不大,除探討實體法的修改,建議修改勒遷之訴條文及調整《民法典》中租賃制度的執行名義,令遇上“租霸”的業主能夠有效及快捷地收樓。

    樓管仲裁中心零個案

    陳華強指仲裁在本澳並不普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成立至今未有個案,除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外,本澳其他仲裁中心基本上沒有案件。尤其遇上“租霸”,很少人會自願參與仲裁。若強制仲裁則失去仲裁的真正意義。若政府引入強制仲裁及由政府全權管理仲裁中心,可設立類似香港土地審裁處的政權機構。

    大律師潘愛兒同樣不認同引入仲裁機制解決租賃爭議,指其他範疇的仲裁結果亦沒有太大成效,仲裁未必能解決租賃糾紛。建議研究在法院設立專門法庭,以及修改勒遷之訴條文,加快程序進程,令業主更快收回物業。

    業主一旦遇上“租霸”,可透過勒遷之訴趕走“租霸”及獲取賠償。但勒遷程序冗長,陳華強表示有長達十年以上才解決有確定判決的勒遷程序,傳喚已花大量時間。因此建議由司法人員直接傳喚,在不動產內找不到被告時,將傳喚批示張貼於不動產門外連續五個工作日,則視為已接收傳喚;或規定警察部門有權力及義務作出這方面的傳喚。不過,此做法減少保障承租人,以及增加相關人員的工作量,必須充分討論。認為可將勒遷之訴列為緊急程序,但這樣會增加法官負擔及影響其他案件。

    他說,參考美國加州的簡易驅逐程序,若承租人拒絕搬離房屋,出租人可向法院提起非法逗留之訴,通常尤指承租人非法使用租賃房屋的情形,最快可在提起訴訟的第十七天後收回物業,平均時間約四十八天。

    面對“拖子訣”拒遷的“租霸”,陳華強指現實中出租人很難證明他們的具體損失,故設置懲罰損害賠償,懲罰惡意拖延的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相關期間的雙倍、甚至三倍租金,以收阻嚇及懲罰之效。亦建議增加不動產出租的執行名義,以便可以更直接提請執行程序,最後在實質的問題上適當調整。

    租金調整制干預市場

    對於法案建議設立租金調整法定機制,確保租金調整合理,潘愛兒認為機制可應用於居住用途的租賃上,但實際操作仍需深入探討,如租賃期規定兩年,即只能限制業主第二年加租,相信有業主情願終止合約,將物業出租予他人,變相弄巧反拙。亦反對將機制用於商業租賃及自由職業租賃,認為會干擾自由市場,訂立固定的百分比更方便直接。

    本報記者  蔡小姍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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