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設過渡條款有違立法原意
關翠杏憂放生到期地難交代
就修改新《土地法》增加過渡條款允許部分土地續期。議員關翠杏表示不支持,認為將綑綁“放生”大批快到期土地,政府難向社會交代,倡逐個個案審批。若屬發展商過錯就依法收地,屬政府過失拖延就補回建設年期,涉及已售樓花的土地就研究特定措施保障小業主,但過程必須公開透明。
囤地不用待價而沽
關翠杏解釋新《土地法》立法嚴的原因,指過往批給土地續期寬鬆,部分發展商申請土地後,並非真心實意發展實業,祇作少少建設,就長期囤地閒置不用,以便日後待價而沽,坐地分肥,或者透過種種手段改變土地用途,再對外轉售,從中牟取厚利,惹起社會高度不滿。
因此立法會修訂《土地法》,規範所有批租土地應在利用期內完成建設,才能由臨時批給轉為確定批給(永久批給)。換言之,若土地到期前仍未轉為確定批給,則不能續期,這是清晰的規定。
新《土地法》生效後,有數十幅批租地即將到期被收地,包括五個已售樓花的土地,尤以售出三千個樓花的海一居最為注目。有建築界及法律界議員提出修法,建議參考《房地產中介法》,加入過渡條款允許部分土地續期。
刻意圈地依法收回
關翠杏表示,《房地產中介法》的過渡條款祇涉及百餘人,給予數年的過渡,與土地續期不能相提並論。澳門現時土地極為稀缺,政府若修法增加過渡條款,擔憂將綑綁大部分快到期土地“放生”,易令社會質疑官商勾結,政府絕不能冒險。且新《土地法》若不能規範過往批給土地,未來又極少土地批給,咁用來規範甚麼?
她建議分幾種情況處理快到期的土地。一、若涉及發展商過錯,如發展商有意圈地待價而沽,從未向政府入則,到期後就應該依法收回。發展商多次向政府入則,但一直無法獲批,她奇怪“作為發展商入則咁耐都無法批,是否真的有心入則”。認為要查清楚,若屬發展商過錯,絕不能開綠燈續期。
研究措施保障權益
二、若涉及政府過失而拖延發展,就建立機制,讓發展商補回延誤建設年期。但要小心由政府及發展商雙方協議,難免令社會懷疑官商勾結,形成內耗,故整個過程務必做到公開透明,對外公佈涉及的土地、補回年期原因及期限。三、涉及已售樓花的土地,政府應該研究特定措施保障小業主的權益。同一項目中,部分已售樓花的單幢樓宇放行續興建,但從未發售過樓花的樓宇則不能批,或要求發展商補回溢價金再批。四、若政府及發展商有爭議的土地,則等待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