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立會了解監督整體規劃
跨年項目須列指示性開支
新《預算綱要法》將強化預算案的完整性及嚴謹性,尤其涉及跨年度執行的開支項目,公共部門除登錄預算開支之外,尚應提供具明細的參考資料。政府在編製預算時,部門為落實投資項目而登錄預算應按項目群分列預算,就跨年度的大型工程項目,應估算整體的預算開支及所需的執行年期。
公共部門除提交建議年度所需的預算供立法會審議外,還須列示隨後年份以至完成執行項目年份的各年度的指示性開支,以便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整體規劃。在預算執行的持續監督方面,配套法規擬規範,部門及機構須定期向立法會匯報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資訊。
有關規定希望達到兩個目的,一是豐富可供監督的資訊內容,提高預算編製和預算執行的透明度,便於立法會更深入和適時的對項目資金使用狀況進行有效監督;二是有利於公共部門持續審視實際的開支是否按計劃進行。
增設年中執行報告
另外,除保留年末預算執行報告的提交機制外,新《預算綱要法》擬增設年中預算執行報告,規定政府須於每年七月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截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的年中預算執行報告,報告須載有跟進預算執行的必需合計資料。其作用是在預算執行的年度中,及時檢視預算執行現況,有利於立法會適時了解,加強對政府的預算管理和財政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