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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囚十三年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5-23          流覽次數: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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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囚十三年半



老翁前年被車撞倒,肇事司機未施援手,更驅車離去。(資料圖片)


被告所駕汽車非其所有,車主須提反訴,否則需共同承擔民事 責任。(資料圖片)

    醉駕撞斃老翁    遺棄遇難人罪大

    男子重囚十三年半

    【本報消息】廿七歲男子前年酒後駕車撞斃六十九歲老翁後不顧而去,昨被初級法院裁定過失殺人罪、遺棄遇難人罪及危險駕駛罪成,重囚十三年六個月,民事賠償二百八十多萬元。被告代表律師即時提出上訴,法庭對被告採取羈押措施待中級法院判決。

    四罪俱發被羈押

    被告陳X瑩(廿七歲,司機),有吸毒前科。被控殺人罪、危險駕駛罪、醉駕罪及遇難人遺棄罪。

    法官蕭偉志昨宣判時指出,被告飲酒後駕駛汽車在街上高速行駛,撞倒正在踩單車的事主。被告辯稱當時看見黑影,最終承認很可能是一個人,他起碼能猜到撞倒人,卻沒留駐現場及第一時間報警,法庭認定其行為奪去他人生命。但考慮是路上意外,應為過失殺人罪,同時認定遺棄遇難人罪及危險駕駛罪成,後者則吸納醉駕罪。

    遺棄等同殺人罪

    量刑方面,衡量遺棄遇難人所導致的後果是一條人命,相當於殺人罪,刑幅在十至二十年。雖不能肯定事主是失救致死,但被告的態度已符合該罪要件,因此判囚十二年;過失殺人罪、危險駕駛罪各囚三年六個月及一年,競合後判囚十三年六個月,出獄後須停牌。

    賠償二百八十萬

    由於被告肇事時所駕駛的汽車不屬於其本人,真正車主亦列為民事賠償被申請人之一。法庭指出如車主認為其沒實際操作車輛,則要提出反訴,否則需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法庭裁定本案民事賠償二百八十多萬元,其中生命權一百二十萬元的索償獲全額認定,由保險公司支付一百五十多萬元,扣除被告預支的十萬元,其餘由被告及車主以連帶責任承擔。

    法官指咎由自取

    法官最後直言,被告稱得上咎由自取,十三年半的監禁雖不輕,但生命比自由更寶貴,對方失去的是享受人生的機會。法官還勉勵被告要努力爭取自己的將來,十三年不是終點。要懂得關心身邊人,不能接受對他人痛苦置若罔聞的人。

    老翁撞飛墮地亡

    案情顯示,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約清晨四時,能見度不足,死者馮某在民國大馬路踩單車,突遭高速駕駛私家車的陳某從後猛撞。馮某撞向車頭擋風玻璃後反彈飛墮地面,癱倒在地上。但陳某並未有停車,反而立即逃離現場,一路驅車至立法會前地才致電車主。陳某其後被驗出體內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一點六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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