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上)
隨着澳門社會整體發展及居民生活習慣的改變,噪音問題已成為大眾關注的環境污染問題之一。為進一步保障居民的健康及作息環境,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已於二月廿二日起生效。當中主要針對七類噪音源進行規管。
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
根據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規定,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的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進行任何打樁工程,亦不得在距離住宅樓宇或醫院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使用流動或固定的機械設備進行土木建築工作。即使在可以進行打樁工程的時段,有關打樁工程的噪音亦不得超出二十分鐘等效連續聲級八十五分貝的標準。
另一方面,法律亦規定在任何工程中,不得使用傳統撞擊式柴油錘、氣動錘及蒸氣錘打樁機。
但由公共部門及機構或公共服務承批實體,對有關輸送網所進行的緊急且不可延緩的維修工作等例外情況,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
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
為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作息,法律規定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
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內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例如在住所內使用樂器或視聽設備、聚會嬉戲活動、打麻將等所產生的噪音),以及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公共地方的活動
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例如戶外使用樂器和揚聲器等設備、集體嬉戲及大聲喧嘩等發出騷擾噪音,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但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獲行政長官例外許可舉行的表演、娛樂及任何類似活動,以及如屬民政總署的職責範圍並由該署許可的上述活動除外)。
有關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其他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