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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公共合同引違約金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27          流覽次數: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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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公共合同引違約金



輕軌進度慢,社會高度關注。

    關翠杏李靜儀質如何收拾輕軌殘局

    議員倡公共合同引違約金

    【本報消息】《輕軌系統第三階段》專項審計報告一石激起千重浪,勞工界議員關翠杏、李靜儀分別發口頭質詢及辯論動議,矛頭直指運建辦及政府如何收科,要求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之內。

    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昨稱,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已承諾,盡快向跟進委員會介紹輕軌情況並聽取議員意見,日期待定;並認為現時輕軌困局政府及承建商各有問題,須盡快理清責任,讓工程回復正軌。

    造價飆百億冇預算

    關翠杏表示,審計報告揭示運建辦無法有效監督顧問公司和承建商,沒有為大型工程合同訂定法律容許的“補償性違約金”,亦未能有效對輕軌整體投資準確估算,無因應最新情況更新,令政府和社會討論輕軌走線時,根本無法就公帑支出和經濟效益作充分考慮。現時輕軌一期估算已由四十二億元大增至一百四十二億七千多萬元,工期一拖再拖,造價必然飆升,不但公帑損失嚴重,亦令交通困局難以緩解。

    運建辦並無採用其他國家、地區主流工程合同及澳門大型私人工程的新做法,在合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祇訂立罰款規定。若要追討工期延誤所產生的損失,運建辦需自行舉證才可向法院提訴,故祇能以罰款處理未有依約施工的承建商,相關罰款與因工程延誤所造成的公帑損失及社會成本根本無法相比,做法令人費解。

    新標評分審視往績

    關翠杏說,輕軌和其他公共工程均未設“補償性違約金”,是長期“例牌拖延、超支”的核心原因。大量事實證明,僅罰款無法令承建商盡責履約。她不認同運建辦辯稱,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會拉高投標價,因輕軌的不斷延誤就證明不引入“補償性違約金”難保工程進度,實際損失遠高於所謂的“拉高投標價”。質詢當局會否汲取教訓,確保未批的輕軌工程和其他公共工程項目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目前有否機制評核承建商的施工表現,作為日後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時的重要評分標準?

    按審計報告,運建辦未能改善和適時更新“輕軌系統整體投資估算”,以及顧問公司預期輕軌營運日期累積推遲八百八十多天,要到二○一七年九月才可完成,當中未計算澳門走線未定的因素。關翠杏質詢當局有何措施收拾殘局,如何確保輕軌最新預算的準確度和設定封頂預算?按目前進度,輕軌第一期的完工日期為何?

    關翠杏指出,輕軌問題多、營運無期,造價飆升百億且未有最終預算,專責成立的運建辦官員難辭其咎,質問政府如何汲取教訓,就官員能力和績效評鑒與問責機制的建立有何構想?

    迴避問題不負責任

    針對“補償性違約金”問題,李靜儀提辯論動議,其辯題為:為促使公共工程嚴格按照合約規定完工,避免工程拖延及後續工程造價不合理飆升,政府應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之內。

    她指出,運建辦認為合理預視“補償性違約金”的具體金額並不容易,或會推高承建商的投標價,做法須謹慎考慮及綜合評估。但始終冇具體提出較“補償性違約金”更有效、更能夠在制約承建商及善用公帑兩方面取得平衡的替代措施,避免日後再重蹈覆轍。批評其迴避問題的態度,絕對是不負責任。

    少提索償心存僥倖

    李靜儀表示,除輕軌嚴重延誤和超支外,近年較受關注的項目有北安碼頭、公屋及新城A區填海工程等。強調政府不在合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日後索償將涉及繁複程序,且要自行就索償金額舉證,加上政府過去甚少就公共工程延誤構成的損失提出索償,令不少承建商心存僥倖,更令延誤超支成為本澳公共工程的“風土病”。為強化履職盡責,合理監督進度,促使公共工程嚴格按照合約如期完成,政府應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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