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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他人櫃員機遺款可入罪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10-26          流覽次數: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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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他人櫃員機遺款可入罪

    取走他人櫃員機遺款可入罪

    大家有沒有試過在櫃員機提款之後忘記取款?結果如何?是被提款機自動收回,還是被人順手牽羊取走了?答案一時間難以確定,要經過查閱紀錄或倘有的錄影紀錄才可知曉。所以,當發現自己在櫃員機提款後卻忘記取款,應第一時間通知銀行,告知有關櫃員機所在位置、提款時間、提款金額等,以便銀行翻查該櫃員機的紀錄。如果是次提款被櫃員機自動收回,則有關款項會自動退回所屬帳戶。不過,如果提款不是被自動收回而是被人取走了,那就是另一回事。

    該筆被人取走的款項會成為失物,如果有人將它據為己有,會觸犯刑事犯罪。法律上,拾獲失物的人稱為“拾得人”,而被人拾獲的失物則稱為“拾得物”(包括遺失的動物或動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知悉物主是誰,就應該將拾得物交還給物主,或者盡快通知物主有關事宜。但是,較多的情況下是不知道物主是誰,那麼,如果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二千元時,則必須報警處理;如果拾得物的價值低於二千元,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獲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待失主前去認領;將在櫃員機拾獲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拾得人如履行了上述義務,就不會牽涉到刑事犯罪,而且會產生民法上關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是拾獲失物的人,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如果沒有物主認領,則失物就會歸拾得人所有。換言之,拾得人因此合法地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相反,拾遺不報就會觸犯《刑法典》關於對拾得物的不正當據為己有犯罪。構成該犯罪的要件是:拾得人不但沒有履行《民法典》規定的通知或公告義務,反而將拾得物據為己有,該罪最高可判一年監禁。

    據檢察院公佈的資料顯示,在每年開立的刑事偵查案件中,平均約有幾百宗為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主要涉及提款人使用櫃員機提款後忘記取款而被人據為己有。可見,因一時貪念而將失物據為己有,以為可以瞞天過海的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又是應守的法律義務,大家應該傳承開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247、《刑法典》200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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