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局硏修訂公共採購法規
【本報消息】財政局長江麗莉回覆議員陳明金有關招標及採購問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為加強規範公共採購,並提升採購工作的透明度,政府已於今年啟動檢視和硏究修訂相關法例的工作,並會考慮引入外部預先審查制度,以及向公衆披露豁免公開招標項目的資訊。
就監察開標程序方面,江麗莉稱,根據《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規定,如果擬取得的財貨及勞務估價超過五百萬元,開標時必須要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另根據《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規定,如果公共工程之承攬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亦須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另外,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檢察長作為檢察院的代表,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限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發表意見,以及參與訂立特別行政區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合同。其次,財政局在結算開支的工作,以及審計署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衡工量值式審計時,也起行政監察作用。
修訂法律方面,現行採購法律體系主要由三項法令組成,包括作為核心部分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以及規範採購行政程序的《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和《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鑒於有關法例已實施多年,部分法律條文顯得不合時宜。另因不同法例的立法時間有先後,條文之間存在不一致,故政府已於今年啟動檢視和研究修訂相關法例的工作,並考慮引入外部預先審查制度,以及向公衆披露豁免公開招標項目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