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掌紋資料作考勤之用
問:公司基於考勤目的,向僱員收集掌紋資料,僱員可否以私隱為由拒絕向公司提供?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相關機構必須具備正當性條件,才可處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在一般情況下,公司向僱員收集掌紋的正當性條件來源於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或者執行合同或訂立合同的預先措施所需。在特別情況下,如能證明公司具有優先於僱員利益或權利、自由和保障的正當利益,公司也具有處理資料的正當性。
另外,有關基於考勤目的而使用指紋/掌形等考勤設備的問題,可參考本辦公室制定的《使用指紋/掌形考勤設備的問題》、《有關採用指紋/掌形以外識別生物特徵技術之考勤設備的問題》等指引。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