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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解剖宜兩天決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7-30          流覽次數: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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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解剖宜兩天決定



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鄭志強

    醫故法不保障生效前事故

    屍體解剖宜兩天決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分析《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八月中旬將召開本會期內最後一次會議,由政府介紹現時山頂醫院的病歷、通報機制等工作的處理情況,以便探討不按照指引處理病歷的罰則輕重。委員會認為法案的“屍體解剖”條文有調整空間。下個會期將探討法案中的重要議題。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在立法會舉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法務局長張永春,衛生局副局長陳惟蒨,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長林智龍等政府代表出席。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法案第六章的“處罰制度”及第七章的“最後規定”。文本清楚列明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所屬的不同情況,若沒按照衛生局訂定的指引處理病歷,會被科處五千至五萬元的罰款。有委員擔心罰款過高。

    冀清晰罰款指引

    鄭志強認為,現時未知政府將如何訂定指引,主張指引清晰度較罰款高低重要。“其實(罰款)高低冇乜所謂,如果指引定得好清楚,大家都唔會違反,罰一萬文都影響唔大。但如果定得唔好,罰一千文都係錢。”故於八月十二日召開的會議,將由政府代表介紹本澳公立醫院有關病歷、通報機制等的處理情況,幫助委員會清晰日後統一規範全澳醫療機構的指引將如何訂定,了解指引會否太嚴苛,從而決定是否有調整款罰金額的需要。

    事後追究違公平

    文本第四十條建議,法案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即法案生效前出現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受規範,與二○○六年的諮詢文本所建議的“法律生效時尚待解決的爭議也適用”寫法有出入。政府解釋,法律生效前未有調解機制,亦未規定要按指引處理病歷。若按原本設想,事後追究責任,會帶來矛盾及爭執,有違公平合理,對私家醫生來說尤甚。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的新取向。

    解剖時限或調整

    政府表示,現時法醫鑑定的相關要求,無訂定解剖屍體前要取得死者家屬同意,故本法案第卅六條建議,死者家屬在接獲死亡通知後兩日內申請屍體剖驗,以便確定就診者死因。當局解釋兩天決定期是國際普遍做法,因超過兩天後,無論以任何方法保存屍體皆會有變化,或影響病理查究結果,為期兩天是較合理、科學的時間。但有委員認為,家屬或未能在兩天內可作出最終決定,鄭志強稱條文有調整空間,“我哋可以係條文上寫得好啲,畀死者家屬更好嘅選擇”,即建議兩天內決定,但若超過兩天後改變主意,決定解剖屍體亦可。強調除司法解剖外,其他解剖皆需死者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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