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牽涉案件比小販仲慘
丁文禮否認預謀佔桃花崗
【本報消息】商人丁文禮涉作虛假證言及加重詐騙罪的“桃花崗案”,昨日在初級法院續審。五月開庭時因身體不適無出庭的丁文禮昨日終登場,他否認存心預謀和平佔有“桃花崗”,亦有做過像地主的行為,先後命兩人向小販收租,又擺放建材、修葺涼篷及進行圍板。惟控方證人講述的版本與丁的截然不同,輔助人德姐在回答法官有沒有人向其收租時,更斬釘截鐵地說:“絕對冇。”
年屆七十一懸車之年的丁文禮,是一名發展商,上次庭審缺席致延後兩個多月,他昨日終登場。法庭昨全日審訊,傳召輔助人德姐,以及五名小販,德姐的兒子、胞姊,民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協助丁收租的老翁及僱員等十五名控、辯方證人作供。
主審法官葉迅生宣讀控訴狀,內容提及丁文禮在一九七七年向一歐姓女士以十萬元買入“桃花崗”地段。歐女的亡夫曾和平公然佔有有關地段五年,但並無合法登記成為所有業權人,即歐女不能透過亡夫轉贈取得“桃花崗”,因此丁與歐女所訂立的土地買賣合約方式不可能取得有關土地。丁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登記,但由於認為上述土地物有所值,故當時已預謀以和平佔有方式獲取。丁就此回答法官提問時說:“我唔識法律點會預謀。”
曾叫兩人收小販租
丁續指認識德姐,亦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時,先後叫過馮炳輝及牛叔向小販收租。馮現已過身,當年收租所得的一百幾十元當作他的生活費,後來他都不願收,“好難收”,“唔知有冇(收租)單據,自己冇見過”。後來牛叔接手,“牛叔都話好難收,唔知佢有冇收”。買土地後,丁稱知小販們在,但“由得佢哋搵食”。另曾經因為無地方卸貨,有十次八次於該處的荒廢地擺放瓦磚瓦片,數量有三十幾箱,翌日就搬走。又稱曾進行圍板工程,不過經營食肆的彭記請求不要做,“我就心軟無圍”。丁稱二〇○○年曾與地籍局人員到場量地。
蓄意隱瞞小販名單
控訴狀亦提及丁二○○○年向初院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宣告其以和平佔有方式取得“桃花崗”地段,但丁從中蓄意隱瞞最重要的事實,無將長期經營的小販列入名單,使法庭無向小販發通知書,從而作答辯的假象,以表面合法程序不當獲取該地段業權。丁解釋:“嗰啲唔係我權之內,我無權叫邊個做被告。”法官問有否向小販表明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及偷偷地做物業登記?丁表示,律師幫其登記,小販亦早知土地被他買了。
補償小販四人收錢
法官問及丁是否隱瞞五年,待裁決成為不可上訴的判決才宣告取得土地所有權?丁解釋:“我哋唔會打鑼打鼓話幅地我買咗。”丁後來於二〇一二年將土地轉售給商人羅盛宗獲利六千一百七十四萬元,使真正在該地段長期佔有和使用的多個攤販無法經營,使他們陷入財困。丁對此表示,有補償小販,八個有四個收了錢。
丁在回答助理檢察長郭少萍提問時指,買土地時曾諮詢律師意見,律師話可以做買賣所以交四萬元訂金,當時炒樓賣樓未做發展商。至於是誰出主意入稟取得時效的訴訟,丁稱:“一向做緊。”不過第一個律師過身,亦聽聞有香港人以同樣的方式取得歐女的另一幅土地,所以請第二個律師做。與地籍局人員量地當日有小販開工,並明言其要發展及量地。法官再問在取得時效的民事案中有否向律師提出列甚麼人做證人?丁表示:“律師決定,我無決定。”直至輔助人律師提問時,丁選擇不作答。
丁在上午庭審結束後被傳媒追訪時表示,身體比上次好,又認為牽涉案件比小販“仲慘”,結果留待法院判決,不願再多作評論。
聆訊本周五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