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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投只是場鬧劇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7-22          流覽次數: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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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投只是場鬧劇

戴 肅

    民間公投只是場鬧劇

    今年是行政長官選舉年,無可避免成為政治年。近期,社會出現民間公投的聲音,引起網民熱議,有人以大熊貓命名力撐民間公投成立,亦有不少網上長篇大論質疑民間公投的合法性。

    有網民形容“民間公投,誰參與,誰上當。”呼籲居民“請擦亮眼睛,民間公投只是一場鬧劇。”

    網民論述公投看法,指“英文‘公投’用語有兩個:Referendum和Plebiscite。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公投(Referendum)為:從選民那裡獲得對某一特定問題的意見表達的一種憲法上規定的方法。對於公投的概念,Plebiscite與Referendum可以通用,但前者常用於對國家主權方面的決定,如國界、新憲法等。”

    網民指出,“從通行的定義上看,公投是國家行為,如果搞公投,只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性法律的規定或由最高權力機關決定進行。澳門屬於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依據憲法制訂的基本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特區可以進行公投,這就決定了澳門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發起公投。公投既然在澳門不被允許,那麼民間公投更是無稽之談。實際上,民間公投只是個別團體的少數人捏造出來的政治砝碼。他們通過偷樑換柱,在公投前加上‘民間’二字,而且選在行政長官選舉的關鍵期,進行包裝炒作,為的是露一吓面,博一博目光,表面上是為了讓市民享受‘民主’,實際上卻是借機拉攏民意撈取政治資本。另外,民間公投的策劃背後,說不定還另有隱情。”'

    另有網上言論指,“世界上任何國家嘅公民投票,都必須由憲法規定和授權,或由政府主導開展。同時,公投必須具備嚴密嘅法定程序,以及公衆對公投過程和結果達至共識,而唔係由某些政客嘅個人意志決定。”

    文章分析,“從國際法來看,公投屬一國根本政治制度範疇,其必須由國家以根本法(憲法)形式規定。本澳三個團體認為民間公投無法律禁止規定,因而不違法,即無明文規定即可為,咁錯誤或故意將公投歸於私法領域,呢啲喺認知和邏輯上都係非常荒謬嘅。”“我哋再來睇睇公投之國瑞士,推崇直接民主嘅瑞士人,都會自覺限制自己嘅權利決定,如佢哋唔要直選政府首腦嘅權利。認為一旦全國大選,候選人就會耗費大筆資金和大量時間喺全國做廣泛宣傳,而且仲會影響佢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因為佢哋仲要為再次當選而分心。所以,瑞士選民寧願唔要直選國家領導人嘅權利,而將之交畀國會代勞。”

    文章提到,“目前,特首唔能夠通過公投嘅形式決定或者通過普選實現,基本法已對特首選舉有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基於澳門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合理性而作出嘅最優選擇。綜上可見,公投作為屬於公法調整領域,無法即非法,喺法律上係不容辯駁嘅,民間公投太兒戲了!”

    戴  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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